我是正職,當初面試薪資談試用期一個月32000,他們薪水從3/1算到3/31。但我3/23到職4/7發薪,扣除勞健保那些實際領到薪資有7669,有一筆應扣項目是(未滿基本診34診被扣本薪22000多),且資方在簽合約及領薪資單時都沒有做解釋,我都不知道這合不合理。難道資方不應該照比例計算嗎?
您是一位正職人員,於3月23日到職,試用期一個月薪資為新台幣32,000元。公司薪資計算期間為3月1日至3月31日,並於4月7日發薪。您實際領到薪資為7,669元,其中有一筆應扣項目為「未滿基本診34診被扣本薪22,000多元」。您表示資方在簽訂合約及領取薪資單時均未對此扣款項目進行解釋,因此質疑此扣款的合理性,並詢問薪資是否應按比例計算。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契約中關於工資給付的約定與履行。若勞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未明確約定此類「基本診」未達標的扣款機制,或該機制顯失公平,則資方逕自扣除本薪的行為,可能構成對勞動契約的違反。依據民法相關規定,勞工提供勞務,雇主即應給付約定之報酬。若雇主未依約給付或不當扣款,勞工應得請求返還不當扣除之金額。
就您所述事實,資方行為應屬民事或行政法規層面之爭議,尚難直接認定涉及刑事責任。除非有詐欺、背信等犯罪意圖,否則一般薪資給付爭議較不會構成刑事案件。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資方行為可能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適用《勞動基準法》,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您試用期薪資被扣款的爭議,資方應就您實際提供勞務的期間按比例計算薪資。而「未滿基本診34診被扣本薪」的項目,若非經勞資雙方事前明確合法約定,且其性質為罰款或賠償,則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原則或第26條禁止預扣工資之規定。建議您先向資方要求書面解釋,若無果,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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