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談月薪固定32000。我3/23到職4/6發薪,實際領到薪資有7000多,有一筆應扣項目是(未滿基本診43診被扣本薪23000多)不知道這合不合理
您提到當初與公司約定月薪為新臺幣32,000元,於3月23日到職,並在4月6日領取薪資時,實際僅領到7,000多元。其中有一筆應扣項目為「未滿基本診數43診被扣本薪23,000多元」。您想了解這樣的扣薪方式是否合理且合法。
依據我國《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對於工資的給付有以下幾點重要的原則:
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這表示雇主原則上應將約定的工資全數發給勞工,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且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否則雇主不得任意扣減工資。本案中,雇主以「未滿基本診數」為由,從您的「本薪」中扣除23,000多元,導致您實際領取金額大幅減少,此舉應屬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禁止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雖然本案的扣款名義是「未滿基本診數」,但若其性質實質上是因未達特定目標而對勞工進行的「懲罰性」扣款,且直接從本薪中扣除,則可能被認定為變相的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進而違反此條規定。勞動契約中若有類似的約定,也應屬無效。
基本工資保障: 《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即使是按比例計算的薪資,也不得低於該期間應得的基本工資。以您3月23日到職至4月6日發薪的期間來看,雖然工作期間未滿一個月,但雇主仍應按比例給付工資。若扣除23,000多元後,您實際領到的7,000多元,遠低於您該期間按比例計算的應得薪資,甚至可能低於按比例計算的基本工資(2024年基本月薪為27,470元),則應屬違法。
綜合以上,雇主以「未滿基本診數」為由,從您的固定月薪中大幅扣除23,000多元,導致您實際領取金額僅剩7,000多元,此種扣薪方式在法律上應屬不合法。
本案所涉爭議主要為勞動契約履行及工資給付問題,通常不涉及刑事責任。
若雇主確實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或第26條(預扣工資)等規定,勞工可以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提出申訴。經查證屬實,主管機關可能會對雇主處以行政罰鍰,並要求雇主限期改善。
本案目前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針對您遇到的情況,建議您可以採取以下步驟:
關於您月薪32,000元卻因「未滿基本診數」被扣除23,000多元本薪,導致實際領取僅7,000多元的情形,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及禁止預扣工資之規定,且可能涉及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建議您收集相關證據,並可向勞工局尋求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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