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11/27下班通勤路上發生機車車禍,無重大違規;造成腦震盪持續養,其中12月底跟二月初各有復工1-2天,隨即狀況不佳回診後按醫囑持續休養,3/9復工,醫生開立證明漸進式復工每日半天工時,跟公司面談達成調單位協議,公司遂要求我簽「自願請調」的文件;4/1回診醫生開立證明建議維持半天工時持續到6月底同時復健、休養及藥物治療。 目前職災還在等勞保局判定;公司近期要求我自行評估全日工作的可能性,並告知我每天評估身體狀況再請當天下午的假,另外表示「時間從事復健」的時間才可能會被勞保局判定是公傷假。另外也安排公司職醫4/16跟我面談。 請問我該如何主張、怎麼做才能保障自身權益同時確保自己的身體安全呢
您於205年11月27日下班通勤途中發生機車車禍,經診斷為腦震盪,並持續休養。期間曾嘗試復工但因身體狀況不佳而再次休養,直至3月9日才依醫囑漸進式復工(每日半天工時)。公司與您達成調單位協議,並要求您簽署「自願請調」文件。目前醫生建議半天工時持續至6月底,同時進行復健、休養及藥物治療。您的職災認定仍在等待勞保局判定。近期公司要求您自行評估全日工作可能性,並告知復健時間才可能被判定為公傷假,同時安排職醫面談。您關切如何主張權益並確保身體安全。
本案主要涉及您與公司間的勞動關係及職災權益,較不直接涉及民事侵權責任。然而,若車禍肇事者另有其人,您仍可能對肇事者主張民事損害賠償,例如醫療費用、薪資損失(勞保給付不足部分)、精神慰撫金等。此部分應屬您個人對肇事者的權利,與公司要求您簽署「自願請調」文件等事項較無直接關聯。
就您與公司間的勞動關係爭議而言,一般情況下應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若公司有違反勞動法令之行為,主要應屬行政罰鍰或民事賠償責任。至於車禍本身,若肇事者有過失導致您受傷,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但此部分亦非您本次提問的核心。
職業災害認定與公傷病假權益:
調職與「自願請調」文件:
公司職醫面談:
關於您通勤職災後的復工爭議,主要涉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動基準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在勞保局職災認定結果出來前,您應持續依醫囑休養並保留所有證明。公司要求您自行評估全日工作可能性及對公傷假復健時間的解釋,應屬不完全符合法令規定。對於「自願請調」文件,您應審慎評估其內容及對您權益的影響,若非真正自願或有不利影響,應暫緩簽署。建議您積極與公司溝通,並在必要時尋求勞工主管機關或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確保您的身體安全與勞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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