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主張乙虛設投資群組詐騙其金錢 200 萬,故要求乙返還 200 萬元並賠 價其精神損失50萬‣乙則抗辯該投資群組並非伊所設立。伊並不認識甲 ' 甲乃提出曾匯款200萬元之匯款單,該200 萬匯款單之受款帳戶及戶名確為 乙所有之帳户。對此。乙主張該帳戶存摺先前早已遺失‣恐係遭不肖人士扮 獲使用,然伊因工作繁忙未至銀行辦理掛失,試問,針對本件訴訟,法院應如何踐行爭點整理程序及一貫性、必要性、可證性之審查?
甲主張其遭乙虛設投資群組詐騙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故要求乙返還該款項並賠償精神損失50萬元。乙則抗辯該投資群組並非其所設立,亦不認識甲。甲提出匯款單證明200萬元確已匯入乙所有之帳戶,對此,乙主張該帳戶存摺先前早已遺失,恐係遭不肖人士盜用,然因工作繁忙未至銀行辦理掛失。本案主要爭議點在於乙是否為詐騙行為人或其帳戶遭盜用之事實認定,以及法院應如何進行爭點整理與證據審查。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與刑事責任,較無直接的行政責任。然而,若乙之行為涉及金融詐騙,相關主管機關(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可能會有行政調查或裁罰。
目前看來,本案主要仍聚焦於民法與刑法之規範,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針對本件訴訟,法院在踐行「爭點整理程序」及「一貫性、必要性、可證性之審查」時,可能會著重以下幾點,建議甲、乙雙方應積極準備與應對:
爭點整理程序之準備與應對:
一貫性、必要性、可證性之審查應對:
關於甲主張乙虛設投資群組詐騙其金錢200萬元並請求精神損失50萬元之案件,可能涉及民事上的詐欺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責任,以及刑事上的詐欺取財罪或幫助詐欺罪。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將會透過爭點整理程序,釐清雙方主張與抗辯之事實及法律爭點,並要求雙方提出證據。同時,法院亦會對雙方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進行一貫性、必要性、可證性之審查,以判斷事實真相。
建議甲應積極舉證證明乙之詐欺行為或其帳戶收受款項之無法律上原因,並證明其損害。乙則應盡力舉證證明其帳戶遭盜用且與詐欺無關,並解釋未掛失之合理性。雙方應充分準備相關證據,以利法院進行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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