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主張因乙虛設投資群組而遭詐騙新臺幣200萬元,因此要求乙返還該筆款項,並請求賠償精神損失新臺幣50萬元。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上之返還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等法律關係。
本案甲向乙主張返還金錢及精神損害賠償,主要應屬民事責任範疇,可從以下民法規定進行主張:
返還新臺幣200萬元之主張:
精神損失新臺幣50萬元之主張:
乙虛設投資群組詐騙甲金錢之行為,除了民事責任外,亦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依據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乙之行為應屬涉犯詐欺取財罪。甲除提起民事訴訟外,亦得向檢警機關提出刑事告訴,追究乙之刑事責任。
本案目前所提供之資訊,應無直接涉及行政責任之情形。
若乙之行為涉及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推介,亦可能涉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但此部分需視具體投資群組之性質而定。
關於甲主張乙虛設投資群組詐騙其金錢200萬元,並要求返還200萬元及賠償精神損失50萬元之情形,應屬涉及民事上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可能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時,乙之行為亦可能構成刑事詐欺取財罪。建議甲應盡速蒐集證據,並可考慮提起刑事告訴與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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