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交往3年的對象分手,由於對方經濟條件較差,偶爾有和我借錢,偶爾有我自願贈與,但只有極少次留有文字證據 因為對方情緒失控的時候會有破壞行為,在一次爭吵的時候她將自己的手機用壞,後來我贈送給她一隻新的手機,可是又在後來的一次爭吵中她又將手機摔壞了,所以我又買了一隻新的,但是怕再被她摔壞,所以我改用借她的方式,對方當下也承諾會在有工作厚慢慢償還,現在分手了,我請她歸還部份金錢及手機,對方拒絕歸還,也不承認借錢跟手機,請問我該怎麼辦 我有兩隻手機的購買紀錄跟所有轉帳紀錄 也曾經因為爭吵杯路人報警,家暴中心認爲我是受害人
您與交往三年的對象分手後,對方拒絕歸還您曾借予的金錢及手機。您表示部分金錢是借貸,部分是贈與,但僅有極少數借貸有文字證據。關於手機部分,您曾贈送兩支手機給對方,但對方因情緒失控而摔壞。第三支手機您改以借用方式提供,對方當時承諾會償還。您目前持有手機購買紀錄及所有轉帳紀錄,且曾因爭吵被路人報警,家暴中心認定您為受害人。
本案主要涉及您與前對象之間的金錢及物品借貸與贈與關係,應屬民事糾紛。
金錢部分:
手機部分:
本案主要為民事及潛在刑事糾紛,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您提及曾被家暴中心認定為受害人,這顯示對方可能有情緒控管問題或暴力傾向。雖然這與本次財物糾紛的直接法律定性無關,但若未來有其他涉及人身安全的狀況,此紀錄可能作為輔助證據。
關於您與前對象間的金錢及手機糾紛,前兩支手機應屬贈與,較難要求返還。金錢借貸及第三支手機的借用部分,若您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借貸合意及交付事實,應可向對方主張返還。建議您先整理所有證據,並考慮委請律師發函催告,若對方仍不處理,則可進一步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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