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透過仲介介紹,已明確表示不願聘僱非法外籍看護,卻仍不慎雇用到非法外籍看護,對於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感到疑慮。
本案中,雇主與非法外籍看護間之勞動契約,因違反強制規定(《就業服務法》),應屬無效或得撤銷。因此,雇主對於該非法外籍看護,原則上不負有民事上之給付義務(例如:資遣費、預告工資等),但若外籍看護已提供勞務,其已提供之勞務報酬請求權,仍可能受法院保障。此外,若仲介公司未善盡查證義務或有故意欺瞞之行為,導致您誤僱非法外籍看護而受有損害(例如:罰鍰、其他相關費用),您應可依《民法》相關規定,向該仲介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同法第63條第2項規定:「五年內再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若您在聘僱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該外籍看護為非法身分,仍執意聘僱,則可能涉及《就業服務法》第63條之刑事責任。然而,若您能證明已明確告知仲介不要非法外籍看護,且對於該外籍看護之非法身分確實不知情,則刑事上「故意」之要件可能較難成立。但仍需視具體事證由檢察官或法院認定。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即使雇主聲稱不知情,但只要有聘僱非法外籍看護之事實,即可能被認定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之規定,並依同法第63條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在裁處時,可能會考量雇主是否為初犯、是否主動通報、是否積極配合調查以及是否有被仲介欺瞞等情節,作為減輕罰鍰金額之參考,但原則上仍應處以罰鍰。
目前並無其他特殊法規直接針對雇主「不知情」誤僱非法外籍看護而另設有額外之特殊責任。主要仍以《就業服務法》之行政罰鍰及刑事責任為主。
關於您不慎雇傭到非法外籍看護一事,應屬涉及《就業服務法》之行政罰鍰責任,若有明知之情事,則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建議您應立即停止聘僱並主動通報,同時蒐集證據以證明您並非故意,並考慮向仲介求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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