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留有不動產及現金財產2,000,000目前因各繼承人就不動產無法協議,可否僅先救現金財產2,000,000請求法院分割共有之訴?
本案涉及被繼承人遺留不動產及新台幣2,000,000元現金,因各繼承人對於不動產的分割方式無法達成協議,故欲詢問是否可僅就現金財產2,000,000元向法院請求分割共有之訴。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繼承編及共有物分割的相關規定:
繼承財產的性質:依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這表示所有繼承人共同擁有遺產的全部,而非各自擁有特定部分。
遺產分割請求權:依據《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當繼承人之間無法就遺產分割方式達成協議時,任一繼承人均得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部分遺產分割的限制:關於僅就部分遺產請求法院分割共有之訴,我國法院實務上原則上認為,遺產分割訴訟應就「全部遺產」為整體性分割,以期一次性解決繼承人間關於遺產分割的所有紛爭,避免因部分分割而導致後續爭議不斷。因此,若僅就現金財產請求法院分割,法院可能會認為訴之聲明不完備或不合法,並可能要求將全部遺產(包含不動產及現金)一併納入分割範圍,以符合遺產分割訴訟的整體性原則。
本案僅涉及繼承財產的民事分割爭議,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僅涉及繼承財產的民事分割爭議,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因繼承人對不動產無法協議,而欲僅就現金財產請求法院分割共有之訴,原則上可能面臨法院要求將全部遺產(包含不動產及現金)一併納入分割範圍之情形。建議繼承人應就全部遺產進行協議,若協議不成,則應將全部遺產納入訴訟請求分割,以期一次性解決繼承紛爭。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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