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到老闆以保密協議為由,要求員工不得追究公司「高薪低報」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以及「一年未繳」勞工退休金提撥的問題。此舉可能涉及公司違反多項勞動法令,並試圖透過保密協議限制員工主張自身權益。
就您所述「高薪低報」及「勞退未繳」之行為本身,通常較難直接構成刑事責任,主要係行政罰鍰及民事賠償責任。至於老闆以保密協議「威脅」之行為,若僅是提醒有保密協議存在,通常不構成刑事犯罪。但若其言行已涉及恐嚇、脅迫等,例如以不法手段危害員工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則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或第304條強制罪等,惟此需視具體情節判斷。
無。
關於您老闆以保密協議威脅,阻撓您追究高薪低報勞健保及勞退未繳之情形,應屬雇主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法令。保密協議中若有排除員工法定權利之條款,應屬無效。建議您積極蒐集證據,並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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