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我的補習班主任跟學生家長吵架,再回覆訊息時不斷以第三人稱自稱,最後未經同意把我的照片丟出去,然後繼續吵,貌似要我當替死鬼,在最後又說回覆的老師是另外一個老師 法律問題: 我手上有螢幕錄影截圖紀錄 是可以作為佐證的嗎? 是否可以提告呢? 需求目標: 請主任立即向該家長及相關人員澄清。 終止一切與其之合作。 禁止在使用我的照片。 禁止誹謗不實謠言流出。
本案涉及補習班主任在與學生家長爭執過程中,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將當事人照片傳送給家長,並在對話中以第三人稱自稱,試圖將爭執責任轉嫁給當事人,甚至在後續又聲稱回覆訊息者為「另外一個老師」,可能已造成當事人名譽受損。當事人手邊握有螢幕錄影截圖作為佐證,欲了解是否可提告,並要求主任澄清、終止合作、禁止使用照片及禁止誹謗。
本案主任未經當事人同意即使用其照片,並將其牽扯進與家長的爭執中,可能已侵害當事人的肖像權及名譽權。
主任的行為若涉及散布不實資訊,可能構成誹謗罪。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侵權與刑事犯罪,較無直接的行政責任問題。
目前看來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證據力:當事人所持有的螢幕錄影截圖紀錄,在法律上應屬數位證據,可以作為佐證。但在法庭上,其真實性、完整性及未經變造性可能需要進一步證明,例如提供原始檔案或透過專業鑑定。
關於補習班主任未經同意使用當事人照片並試圖轉嫁責任之行為,應屬可能侵害當事人之肖像權與名譽權,當事人得依民法主張損害賠償。此外,主任的行為亦可能涉及刑法之誹謗罪。建議當事人應立即保全所有證據,並考慮發函要求主任澄清、停止侵害行為,同時可評估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提出刑事告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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