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停期間遭雇主侮辱,擬依勞基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我在公司日職六年又8個月,公司有我和另外兩名員工,我是隔周休二日(這周休六日兩天,下周休周日一天,入職前跟老闆談的),另外兩名員工是周休一日 (很明顯都違反勞基法) 我在工作期間多次被另外兩名員工針對,告知老闆這些狀況,老闆不聞不問(默許),還要我大器一點,我在今年2/12依法向公司提出育嬰留停申請,3/2-9/1為期六個月,結果老闆在3/31誤撥電話發了語音留言給我,內容提及說勞工局叫他在我開個公司車裝密錄器,為了偷錄我上班期間使用手機,然後在有第三人的公開場合下,侮辱我是小人,說我沒有價值, 我能透過因雇主於 3/31 有重大侮辱行為,本人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終止契約,並定於 9/2(育嬰假結束日)為契約終止日,用這樣的方式請律師寫存證信函,保障我這段期間的育嬰留停津貼,和後續要求老闆給我資遣費與非志願離職證明書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在公司任職六年八個月,目前正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您曾多次反映遭其他同事針對,但雇主未予處理。在育嬰留停期間,您意外得知雇主曾誤撥電話給您,語音留言內容提及雇主指示他人裝設密錄器意圖偷錄您上班期間使用手機,並在有第三人的公開場合侮辱您為「小人」、稱您「沒有價值」。您希望了解是否能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將終止日訂於育嬰假結束後(9月2日),以保障育嬰留停津貼,並向雇主請求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
    •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此條款並無30日之除斥期間限制。
    • 本案中,雇主在有第三人的公開場合,以「小人」、「沒有價值」等言詞侮辱您,並有語音留言作為證據,此行為應屬對勞工有「重大侮辱之行為」。因此,您應可依此條款終止勞動契約。
    • 您選擇將契約終止日訂於育嬰留職停薪結束後(9月2日),此舉有助於確保您在育嬰留停期間的勞工身分持續,進而保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請領權益。
  2. 請求資遣費之權利:
    •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原第1項)規定,勞工依第1項各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第17條規定。亦即,勞工依第14條終止契約時,雇主應給付資遣費。
    • 因此,若您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終止契約,應可向雇主請求資遣費。資遣費之計算方式,應依您在該公司之年資及平均工資計算。
  3. 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權利:
    • 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應發給勞工服務證明書。實務上,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者,視為非自願離職,雇主應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利勞工申請失業給付。
    • 因此,您應可向雇主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4. 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權利:
    • 雇主對您的侮辱行為,可能已侵害您的人格權(如名譽權、尊嚴),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您應可向雇主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
  5.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由勞工保險局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發給,只要您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符合請領資格,且在該期間內勞動契約關係仍存續,原則上不會因您後續終止契約而受影響。

二、刑事責任

  1. 公然侮辱罪:
    •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若雇主在有第三人的公開場合侮辱您,且情節符合公然侮辱之要件,可能涉及此罪。
  2. 妨害秘密罪:
    •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 本案中,雇主提及「叫他在我開個公司車裝密錄器,為了偷錄我上班期間使用手機」,此為意圖裝設密錄器偷錄您在非公開場合使用手機之行為。若雇主實際有實施錄影行為,且該行為侵害您的隱私,則可能涉及妨害秘密罪。目前僅為「意圖」,尚需觀察是否有實際行為。

三、行政責任

  1. 違反勞動基準法:
    • 公司提供「隔週休二日」及「週休一日」的工時制度,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之規定,雇主可能面臨行政罰鍰。
  2. 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為不利之處分。雇主對申請育嬰留停之勞工有侮辱、意圖監控等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對勞工行使育嬰留停權利之不利對待,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雇主可能面臨行政罰鍰。
    • 此外,雇主對於您反映的職場霸凌狀況不聞不問,可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之義務(若霸凌涉及性別),或職業安全衛生法中雇主應提供安全工作環境之義務。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請務必妥善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
    • 雇主誤撥電話的語音留言(建議備份或轉錄成文字檔)。
    • 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文件及核准證明。
    • 薪資單、出勤紀錄、勞動契約等證明勞動關係及年資的文件。
    • 您曾向雇主反映職場霸凌的紀錄(如訊息、郵件)。
  2. 委請律師發函終止契約: 建議您委請專業律師撰寫存證信函,正式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明確主張請求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精神慰撫金。信函中應載明契約終止日為9月2日,以保障您的育嬰留停津貼權益。
  3. 向勞工局申訴/檢舉:
    • 就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如工時規定、未給付資遣費、未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如對育嬰留停勞工不利對待、未處理職場霸凌)等事項,向您所在地之勞工局提出申訴或檢舉,請求勞工局介入協調或進行勞動檢查並依法裁處。
    • 勞工局的協調程序有助於您與雇主達成和解,若協調不成,亦可作為後續訴訟的基礎。
  4. 考慮刑事告訴: 若您認為雇主的侮辱行為已構成公然侮辱罪,或有實際錄影行為構成妨害秘密罪,可考慮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追究雇主的刑事責任。
  5. 民事訴訟: 若透過勞工局協調仍無法解決爭議,您可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精神慰撫金等。

肆、結論

關於您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遭雇主重大侮辱一事,您應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同時,雇主的行為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妨害秘密罪,並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行政法規。建議您務必妥善保全證據,並透過律師發函終止契約,同時向勞工局申訴,以全面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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