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日職六年又8個月,公司有我和另外兩名員工,我是隔周休二日(這周休六日兩天,下周休周日一天,入職前跟老闆談的),另外兩名員工是周休一日 (很明顯都違反勞基法) 我在工作期間多次被另外兩名員工針對,告知老闆這些狀況,老闆不聞不問(默許),還要我大器一點,我在今年2/12依法向公司提出育嬰留停申請,3/2-9/1為期六個月,結果老闆在3/31誤撥電話發了語音留言給我,內容提及說勞工局叫他在我開個公司車裝密錄器,為了偷錄我上班期間使用手機,然後在有第三人的公開場合下,侮辱我是小人,說我沒有價值, 我能透過因雇主於 3/31 有重大侮辱行為,本人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終止契約,並定於 9/2(育嬰假結束日)為契約終止日,用這樣的方式請律師寫存證信函,保障我這段期間的育嬰留停津貼,和後續要求老闆給我資遣費與非志願離職證明書嗎?
您在公司任職六年八個月,目前正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您曾多次反映遭其他同事針對,但雇主未予處理。在育嬰留停期間,您意外得知雇主曾誤撥電話給您,語音留言內容提及雇主指示他人裝設密錄器意圖偷錄您上班期間使用手機,並在有第三人的公開場合侮辱您為「小人」、稱您「沒有價值」。您希望了解是否能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將終止日訂於育嬰假結束後(9月2日),以保障育嬰留停津貼,並向雇主請求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關於您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遭雇主重大侮辱一事,您應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同時,雇主的行為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妨害秘密罪,並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行政法規。建議您務必妥善保全證據,並透過律師發函終止契約,同時向勞工局申訴,以全面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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