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員工因遲到或請事假,公司在發放全勤獎金時,是否可以按比例扣款,或是直接全額扣除,此舉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全勤獎金通常被視為工資的一部分,但其發放條件及計算方式,原則上應由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明確約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然而,全勤獎金的性質屬於「獎勵性給與」,其發放與否及發放標準,得由雇主自行訂定。
若公司已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明確訂定,員工因遲到或請事假,將導致全勤獎金不予發放或按比例扣減,且該約定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則雇主依據該約定處理,應屬合法。此時,公司並非「扣除」員工已應得的工資,而是員工因未符合約定的全勤條件,而「不符合」領取全勤獎金的資格。
反之,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並無明確約定,或約定內容不明確,雇主卻任意扣發或全額扣除全勤獎金,則可能被認定為未依約給付工資,而涉及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責任。
本案情境主要涉及勞動契約的履行與工資給付爭議,通常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
若雇主扣發全勤獎金的方式,被認定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例如,將全勤獎金視為懲罰性違約金而預扣工資,或未經約定任意扣發),則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原則)或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等規定。此時,勞工得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申訴,經查證屬實者,雇主可能面臨行政罰鍰。
無。
關於員工因遲到或請事假,公司扣發全勤獎金的處理方式,應視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是否有明確約定而定。若有合法且明確的約定,雇主依約處理應屬可行;若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則雇主任意扣發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而產生行政責任。建議勞雇雙方應事先明確約定全勤獎金的發放條件與扣發原則,以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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