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離職被要求需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告知,不然就會有違約金。跟人資反應說我還在試用期內,不用提前告知,但雇主說我們有簽合約,具有法律效益,這對嗎
您在試用期內提出離職,但雇主卻要求您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告知,否則將會產生違約金。您向人資反應試用期內應無需提前告知,但雇主主張雙方簽訂的合約具有法律效益,因此您想了解雇主的說法是否正確。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契約的終止與相關約定效力問題,應屬民事法律關係範疇。
關於試用期內勞工終止契約的預告期間:
關於違約金的約定: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無。
關於您在試用期內提離職,雇主要求提前一個月預告並支付違約金的爭議,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實務見解,試用期內勞工終止契約原則上無需提前預告,且要求支付違約金的約定,可能因違反勞動法令而應屬無效。建議您可向雇主主張相關條款無效,並可考慮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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