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詢問的情境是,在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有三位區分所有權人(或其受託人)各自收集了其他住戶的投票委託書,且每位受託人所代理的投票權比例都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總人數的五分之一。您想了解這樣集中投票權的行為,是否會導致投票結果違法。
本案主要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關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代理出席及投票權的規定。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人所占比例合計未逾區分所有權人總人數五分之一者,其代理權不受限制;逾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依據上述規定,法律對於代理投票設有「個別受託人」的比例限制,即每一位受託人所代理的區分所有權人比例,不得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總人數的五分之一。如果超過,則超過的部分將不予計算,而非全部代理權無效。
就您所述的情形,若這三位受託人「每個人」所代理的投票權比例都確實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總人數的五分之一,那麼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的字面解釋來看,這些代理投票應屬合法有效。法律規範的是「單一受託人」的代理上限,並未限制「多位受託人」共同代理的總數,亦未禁止區分所有權人將委託書集中給特定人士。
然而,若在委託書的取得過程中,存在詐欺、脅迫、不實說明或其他違反善良風俗或社區規約的情形,則該委託書的效力可能會有爭議,進而影響投票結果的合法性。此外,社區的規約也可能對代理投票有更嚴格的限制,例如限制代理人數或代理比例,此部分亦應一併檢視。
單純依據您所述「將投票權刻意搜集於3人身上,並每個人未超過1/5比例」的情形,通常不會直接涉及刑事責任。然而,若在收集委託書的過程中,有涉及偽造文書(例如偽造簽名)、詐欺(例如以不實資訊誘騙委託)、脅迫(例如以不法手段強迫委託)等行為,則可能觸犯《刑法》相關罪名。但這需要具體證據證明有這些不法行為的存在。
本案情境主要涉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內部運作,通常不會直接產生行政責任。行政機關(如地方政府建管單位)主要負責監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成立、報備、規約的訂定與變更等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對於會議中個別投票行為的合法性,通常不直接介入裁罰,而是由利害關係人循民事途徑解決。
無。
關於社區區權會議中,投票權集中於三位受託人,且每位受託人代理比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總人數五分之一的情形,若無其他不法情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規定,其代理投票行為應屬合法。然而,若委託書的取得過程涉及不法,或違反社區規約,則該投票結果可能仍有被挑戰的空間。建議您應檢視社區規約並確認委託書取得過程的合法性,必要時可考慮循法律途徑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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