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就讀小學四年級,1/15在校內步行,被一名突然衝出蹲下的二年級學生絆倒,造成左邊門牙脫落、右邊門牙缺角,當日校方將孩子送往三總急診,目前在台大接受治療,醫師告知現階段須做根管治療,待成年後植牙。我們因此向對方提出根管治療三萬元+植牙十萬元,共計十三萬元整的醫療費,對方口頭同意,提出在校協商付款方式,希望能分期付款。 我想詢問的是, 1.)協商當日是否需要和解書,還是事後再提出? 2.)和解書是哪一方提出,我方、對方、還是學校? 3.)學校是扮演什麼角色?從事發至今學校不聞不問,甚至是安撫對方,因為對方家長是校方約聘人員、該名學生是特教生。 我已在1/26向校方提出保留監視畫面一年,也不打算退讓醫療費,如果協商當日沒有達成和解,我們打算直接提告。
您的孩子就讀小學四年級,於1月15日在校內被一名二年級學生絆倒,導致左邊門牙脫落、右邊門牙缺角。事發後校方將孩子送醫,目前在台大醫院接受治療,醫師評估現階段需進行根管治療,待成年後再植牙。您已向對方家長提出共計新台幣十三萬元整的醫療費用(根管治療三萬元、植牙十萬元),對方口頭同意並希望在校協商付款方式,提出分期付款。您已於1月26日向校方提出保留監視畫面一年的要求,並表明若協商未果將直接提告。您主要想了解協商當日是否需要和解書、和解書應由哪一方提出,以及學校在此事件中應扮演的角色。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可能包含加害學生家長及學校的責任:
加害學生家長之責任:
學校之責任:
損害賠償範圍:
考量加害學生年齡(小學二年級)及事件性質(意外絆倒),該學生應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因此本案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對方學生為特教生之身份,主要影響學校在教育與輔導上的責任,但不直接影響其家長或學校在民法上的侵權賠償責任。學校對於特教生應提供個別化教育計畫及相關支持服務,若學校未依規定提供,導致意外發生,則可能加重學校在監督管理上的過失責任。
關於和解協商:
若協商未果:
關於您孩子在校受傷事件,可能涉及加害學生家長及學校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建議您在協商時務必簽訂書面和解書,明確約定賠償金額與付款方式,以確保權益。若協商未果,您可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應妥善準備相關證據,特別是監視畫面與醫療證明。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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