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惡意退訂與訂金賠償爭議

連假要出遊 提早三個月訂民宿 訂金4000也付了 結果老闆後來說我們住宿當天民宿前有工程要施作 說訂金要退還給我們 還有8000房費 結果最後只退4000訂金跟4000房費 如果民宿是因為當天要接包棟的客人惡意退訂我們的訂單請問我們可以如何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在連假前三個月預訂了民宿,並支付了新台幣4,000元的訂金。原定房費為新台幣8,000元。然而,民宿老闆在住宿當天前告知因民宿前有工程施作而取消您的訂單,並表示會退還訂金及房費。最終,您僅收到新台幣4,000元訂金及新台幣4,000元房費的退款。您懷疑民宿老闆是為了接洽包棟客人而惡意退訂您的訂單,因此詢問應如何處理。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宿業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住宿服務契約關係,應適用《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特別是交通部觀光局公告之「個別旅客住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 契約關係之成立與解除: 您支付訂金並預訂民宿,即已與民宿業者成立住宿服務契約。民宿業者單方面取消您的訂單,應屬解除契約的行為。若民宿業者解除契約的原因是為了接洽其他包棟客人,則此行為應屬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

  2. 依「個別旅客住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經營者解除契約之責任:依據該事項第九點規定,若經營者因有非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而解除契約者(例如本案中,若民宿是為了接洽包棟客人而取消您的訂單,即屬可歸責於經營者之事由),經營者應退還全數訂金,並應賠償與訂金同額之金額。換言之,除了退還您已支付的4,000元訂金外,民宿業者應再賠償您4,000元。
    • 已支付款項之返還:您原先支付了4,000元訂金及部分房費4,000元(總計8,000元),但民宿業者僅退還8,000元。若您原先應支付的總房費為8,000元,加上訂金4,000元,總計應支付12,000元。若您已支付了訂金4,000元及房費8,000元,總計12,000元,而民宿僅退還8,000元,則民宿業者仍應返還您尚未退還的4,000元房費。
    • 損害賠償:若民宿業者是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解除契約,除了返還已收取的款項及賠償訂金同額外,若您因此遭受其他損害(例如因臨時找不到其他住宿而產生更高的住宿費用差額),亦可能依《民法》第227條及第260條規定,向民宿業者請求損害賠償。
  3. 「工程施作」理由之判斷: 若民宿業者聲稱的「工程施作」並非真實,或該工程並非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業者有能力避免卻未避免,而選擇取消您的訂單以接洽其他客人,則此理由應屬規避責任之說詞,仍應認定為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

二、刑事責任

就您所述之情況,民宿業者單方取消訂單,即使是為了接洽其他客人,通常應屬民事契約糾紛。除非有明確證據顯示民宿業者從一開始就無意提供住宿服務,而是以詐欺取財為目的收取訂金,否則一般而言,應不致於成立《刑法》上的詐欺罪。

三、行政責任

本案涉及消費者權益受損,您可以向地方政府的消費者保護官(簡稱消保官)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調解。消保官會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協助您與民宿業者進行協商,以維護您的權益。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無。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證據:請您務必保留所有與民宿預訂、支付訂金及房費、民宿取消訂單的相關證據,包括訂房紀錄、匯款證明、與民宿業者的通訊紀錄(如簡訊、LINE對話、電子郵件等)。
  2. 再次與民宿業者溝通:您可以再次聯繫民宿業者,明確告知您已了解相關法律規定,並要求其依「個別旅客住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九點規定,退還您尚未退還的房費(若有)並賠償與訂金同額的金額(即4,000元)。
  3. 向消保官申訴:若與民宿業者溝通無果,建議您向您所在縣市或民宿所在地的消費者服務中心(撥打1950專線)或直接向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調解。消保官會介入協調,有助於促成雙方達成和解。
  4. 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若經消保官調解仍無法解決,您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民宿業者返還溢收費用及支付損害賠償。考量金額,可考慮小額訴訟程序。

肆、結論

關於您民宿遭惡意退訂的案件,應屬民事契約糾紛,民宿業者單方取消訂單,若非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應依「個別旅客住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退還您已支付的款項並賠償與訂金同額的金額。建議您先蒐集證據並與業者溝通,若無果則向消保官申訴,以維護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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