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曾因被控告「妨礙自由」及「入侵民宅罪」,後續經檢察官偵查,因證據不足而獲得不起訴處分。您想了解在此情況下,是否可以反過來控告對方「誣告罪」。
若對方成立刑事上的誣告罪,您可能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的規定,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例如因此所支出的律師費用、交通費,以及精神上的慰撫金等。然而,民事責任的成立通常會以刑事誣告罪的認定為前提,若刑事誣告罪無法成立,則單純因被提告而受到的損害,較難以侵權行為請求賠償,除非對方有其他構成侵權行為的事實(例如散佈不實言論導致名譽受損)。
本案主要涉及《刑法》第169條的「誣告罪」。
依據《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成立誣告罪,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在本案中,您雖然獲得了「不起訴處分」,且理由是「證據不足」,但這並不當然代表對方成立誣告罪。因為「證據不足」僅表示檢察官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您有犯罪,不代表對方當初提告時是「明知」其所指控的事實為不實。對方可能基於誤會、誤認,或即使證據薄弱,但仍「相信」您有犯罪行為而提出告訴。只要對方不是「明知」為不實而故意誣陷,即使最終您獲得不起訴處分,對方也不會成立誣告罪。
因此,若要控告對方誣告罪,您必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對方在提告時,就已經清楚知道您並未犯罪,卻仍然惡意地向檢察官或警察提出不實的指控,意圖使您受刑事處分。這在實務上是相當困難的舉證責任。
本案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因妨礙自由、入侵民宅罪獲不起訴處分後,是否可控告對方誣告一事,應屬涉及《刑法》第169條誣告罪的判斷。由於誣告罪要求提告者必須「明知」其所告發的事項為不實,且有使他人受刑事處分的意圖,單純因證據不足而獲不起訴處分,並不足以直接認定對方構成誣告。建議您應仔細檢視是否有證據能證明對方具備「明知不實」的故意,並諮詢專業律師以評估提告的可行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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