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後是否可提告誣告?

請問,被人提告“妨礙自由、入侵民宅罪”,後來因證據不足,以不起訴處分。是否可以控告對方誣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曾因被控告「妨礙自由」及「入侵民宅罪」,後續經檢察官偵查,因證據不足而獲得不起訴處分。您想了解在此情況下,是否可以反過來控告對方「誣告罪」。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若對方成立刑事上的誣告罪,您可能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的規定,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例如因此所支出的律師費用、交通費,以及精神上的慰撫金等。然而,民事責任的成立通常會以刑事誣告罪的認定為前提,若刑事誣告罪無法成立,則單純因被提告而受到的損害,較難以侵權行為請求賠償,除非對方有其他構成侵權行為的事實(例如散佈不實言論導致名譽受損)。

二、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刑法》第169條的「誣告罪」。

依據《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成立誣告罪,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1. 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提告者必須有讓您受到刑事追訴或懲戒處分的意圖。
  2. 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提告者必須向有偵查權限的公務員(例如檢察官、警察)提出告訴。
  3.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這是誣告罪最核心且最難證明的部分。提告者必須是「明知」自己所告發的事項是虛偽不實的,卻仍然提出告訴。換句話說,提告者必須有「故意」誣陷您的意圖。

在本案中,您雖然獲得了「不起訴處分」,且理由是「證據不足」,但這並不當然代表對方成立誣告罪。因為「證據不足」僅表示檢察官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您有犯罪,不代表對方當初提告時是「明知」其所指控的事實為不實。對方可能基於誤會、誤認,或即使證據薄弱,但仍「相信」您有犯罪行為而提出告訴。只要對方不是「明知」為不實而故意誣陷,即使最終您獲得不起訴處分,對方也不會成立誣告罪。

因此,若要控告對方誣告罪,您必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對方在提告時,就已經清楚知道您並未犯罪,卻仍然惡意地向檢察官或警察提出不實的指控,意圖使您受刑事處分。這在實務上是相當困難的舉證責任。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審慎評估證據:您應仔細回顧對方當初提告的內容,以及您所掌握的所有證據,判斷是否有明確的跡象或證據可以證明對方在提告時,是「明知」其指控為不實,而非單純的誤會或證據不足。
  2. 諮詢專業律師:由於誣告罪的成立門檻較高,且舉證困難,建議您攜帶所有相關資料(包括不起訴處分書、對方提告的內容等),向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諮詢。律師可以協助您評估是否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持誣告的指控,並分析提告的勝訴機率與潛在風險。
  3. 考量成本效益:提告誣告罪需要投入時間、金錢與精神,若證據不足,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在決定是否提告前,應綜合考量這些因素。

肆、結論

關於您因妨礙自由、入侵民宅罪獲不起訴處分後,是否可控告對方誣告一事,應屬涉及《刑法》第169條誣告罪的判斷。由於誣告罪要求提告者必須「明知」其所告發的事項為不實,且有使他人受刑事處分的意圖,單純因證據不足而獲不起訴處分,並不足以直接認定對方構成誣告。建議您應仔細檢視是否有證據能證明對方具備「明知不實」的故意,並諮詢專業律師以評估提告的可行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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