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入侵、跟騷、性騷擾及竊盜等行為之法律分析

案由非法入侵跟蹤騷擾偷竊毀損但是做筆錄時警察有給我有告誡書筆錄我是初犯內容我是尾隨他人進去的然後我只是剛好到附近因懷念想說進去看看因該不會怎樣待了10多分鐘第二次是剛好到附近處理事情就也很懷念所以就剛好在附近就進去看看了停留了兩個半小時我有坐在樓梯間用手機趴在門上聽聲音聽了兩次但兩間房間靠很近所以我不知道是哪間的沒有刻意要聽他的或針對誰但只是好奇是什麼奇怪的聲音不知道是隔壁還是他的因為之前住那裡就很常聽到其他房的聲音也會好奇停留聽一下我有承認從洗衣機拿對方內衣聞了一下走了7~8步放回隔壁烘衣房因為看到同一個洗衣籃那時候也只有哪間在洗衣服我沒有要針對誰但對方說有毀損但沒有直接證據說是我弄的因為警察只是口述跟我講沒給我看證據但我不確定是不是我弄的所以我沒有承認但跟蹤騷擾我卻從沒看過對方但我有趴在門上聽聲音但只是好奇是什麼奇怪的聲音沒有要刻意針對誰然後警察問我有沒有看貓眼我說沒有這是那個姿勢看起來很像在看貓眼因為貓眼要從裡面才看的出來我沒有必要去看貓眼然後問我有沒有記得他的門牌我說不記得之後也沒在接近那個地方然後我還講我願意和解並保證不會在出現在那個地方了讓對方感到困擾我感到十分抱歉 這是補做筆錄這是次筆錄案由性騷擾跟跟騷但跟騷他說是有告誡書不要再去就沒事 接著是警察問:為什到哪裡在裡面做了什麼 我:就說剛好到附近進去看看然後到二樓在樓梯間玩手機之後因為只有那台在洗衣服拿了內衣離開之後聞了一下之後覺得這樣的行為很不好就放回去原本的洗衣籃的位置 警局:為什麼拿內衣 我:因為拿起來很香然後就聞了一下之後覺得行為不妥就趕快放回去 警察:那你為什趴在被害人門上 我:偷聽裡面的動靜之後回到樓梯間然後再去之後再去聽聽了10多次後來覺得這樣不好我就離開了這個有證據 警:為什麼要趴在門上聽聲音是否有偷看貓眼 我:因為好奇聲音我沒有偷看貓眼貓眼只能從裡面看外面看不進去 警問:為什麼在觸摸下體是否有要猥褻對方 我:我那時候在在抓癢我有沒有想要猥褻對方的想法 警:那對對方的闡述有何意見 我:我有沒針對任何人的意思我也知道我的行為有不妥感到很抱歉 警:你有沒有看過對方 我:沒有看過對方沒有對方聯絡方式 警:是否知道對方的上班地方之類的 我:不知道 警:那有對這次行為有什麼想法為什麼做這件事 我:我沒有什麼特別的想法我當時做完覺的感覺行為不妥當所以事後再也沒有去過該地方 警:你是否願意和解 我:願意和解 警:有什麼要補充的嗎 我:讓對方感到困擾我感到非常的抱歉我願意和解賠償 拿內衣是11/8聽聲音也有 但東西確實在對方手上我並沒有要偷的意思性騷行政處理跟騷有告誡書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提及因懷念舊居,曾兩次未經同意進入他人居住之建築物,並在樓梯間停留,其中一次長達兩個半小時。期間您曾多次趴在門上聽取屋內聲音,並承認從洗衣機取出他人內衣聞嗅後放回。此外,您也提到對方指控有毀損行為,但您未承認且警方未提供證據。警方已針對您的行為發出跟蹤騷擾告誡書,並對性騷擾部分進行行政處理。您表示願意和解並對造成對方困擾感到抱歉。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您的行為,包括未經同意進入他人建築物(侵入住宅)、多次趴在門上聽取聲音、以及拿取他人內衣聞嗅等,均可能構成對他人居住安寧、隱私權及人格權的侵害。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您的行為導致對方精神上受到痛苦或困擾,對方可能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此外,若有證據證明您造成財物毀損,亦可能需負擔財物損害的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

  1. 侵入住宅罪:依據《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您未經同意進入他人建築物,且停留時間較長,並非單純路過,應屬「無故侵入」之情形,可能構成此罪。
  2. 竊盜罪:依據《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您承認拿取他人內衣聞嗅後放回。雖然您表示沒有偷竊意圖且已放回,但行為人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是判斷竊盜罪的關鍵。若檢察官認為您有短暫剝奪被害人對物品支配權的意圖,仍可能構成竊盜罪。然而,若您能證明僅是好奇聞嗅且立即放回,並無長期佔有之意,則成立竊盜罪的空間會較小,但此行為仍極具爭議性。
  3. 跟蹤騷擾罪: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規定,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之感受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者,即屬跟蹤騷擾行為。您多次進入建築物、趴門聽聲音、拿取內衣等行為,應屬此類。警方已對您發出告誡書,依同法第4條規定,若您在告誡後二年內再有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或警察機關即可向檢察官聲請核發書面告誡,並進一步移送偵辦,可能構成刑事責任。目前因已發出告誡書,若您不再有相關行為,針對告誡書所涵蓋的過去行為,通常不會再啟動刑事偵查,但這不影響其他罪名的認定。
  4. 毀損器物罪:依據《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您提到對方指控有毀損,但您未承認且警方未提供證據。若無直接證據證明毀損行為與您有關,則此罪名應難以成立。

三、行政責任

  1. 性騷擾:您提到警方對性騷擾部分進行行政處理。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致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即屬性騷擾。您拿取他人內衣聞嗅的行為,應屬此類。若經調查屬實,您可能面臨行政罰鍰(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並可能被要求接受性騷擾防治教育課程。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1. 跟蹤騷擾防制法:如前所述,警方已發出告誡書。這表示您的行為已被認定構成跟蹤騷擾。此告誡書的效力為兩年,期間若您再有任何跟蹤騷擾行為,將可能直接面臨刑事偵辦。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停止所有相關行為:最重要的是,請您立即且永久停止所有可能造成對方困擾或觸犯法律的行為,包括再次進入該建築物、接近對方住處、或以任何方式探聽對方消息。這是避免跟蹤騷擾罪進一步成立的關鍵。
  2. 積極尋求和解:您已表達和解意願,建議您透過警方或律師與對方協商和解事宜。和解內容可能包括賠償金(精神慰撫金、財物損失等)以及簽署不再騷擾的承諾書。若能達成和解,有助於降低民事賠償金額,並可能影響檢察官在刑事案件中的處分(例如緩起訴或不起訴)。
  3. 配合行政調查:對於性騷擾的行政處理,請您務必配合調查,並可委請律師協助陳述意見,以維護自身權益。
  4. 諮詢專業律師:由於本案涉及多項法律責任,且您在筆錄中的陳述可能對案件走向產生重大影響,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律師可以協助您評估案件風險、擬定和解策略、並在刑事偵查或行政調查中提供法律辯護。

肆、結論

關於您所描述的行為,應屬涉及《刑法》上的侵入住宅罪,並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的行政責任。雖然竊盜罪的成立空間可能較小,但仍有爭議。跟蹤騷擾部分已收到告誡書,若不再犯則暫無刑事責任,但行為本身已受認定。建議您立即停止所有相關行為,並積極透過律師與對方協商和解,以降低潛在的法律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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