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之法律分析

勞資爭議諮詢:想要依勞基法第 14 條終止契約 在職資歷: 民國 110/05/27 至今。 1.高薪低報: 實領 3.8 萬,勞保僅報 2.9 萬。 2.薪資單問題: 公司使用104人資系統,長期遺漏上傳薪資單,且 115 年度至今經催告仍完全未提供。 3.加班費: 115/04/18 休息日有出勤紀錄佐證。但公司人事系統設定為「休息日無法線上打卡」導致「無法核報加班或補休」,導致本人無法領取加班費,已跟主管反映至目前未有任何回應及處理。 想請問: 雇主涉嫌利用系統設定規避加班費核報,我近期發現"勞保高薪低報並且人資系統核算會溢扣勞健保自付額(勞保28800 人資扣31000的級距),我原本希望可主張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6 款(違反勞工法令)解除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但是發現有"知悉期30日",請問是否可以主張 1.延續性違法: 公司每個月發薪水都在「高薪低報」,每個月不給薪資單。這不是一次性的行為,而是每個月都在發生新的違法事實。 2.起算點: 妳是在 115 年 4 月 17 日 才去勞保局系統查詢並下載異動明細,確認「高薪低報」的證據。 我了解第 6 款有 30 天限制。但我的公司是持續性違法,我 4 月 17 日 才剛查到勞保異動明細確認低報事實。 此外,公司關閉人事系統核報管道導致我無法申報 4 月 18 日的加班費,這屬於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依約給付報酬」。這一款依法沒有 30 天時效限制,我是否能據此要求資遣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欲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與雇主間之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主要理由包括:雇主長期「高薪低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長期未提供薪資單、以及因公司系統設定導致您無法核報休息日加班費。您特別關切《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所定「知悉之日起30日」時效限制,並詢問是否可主張「延續性違法」或改以第14條第1項第5款(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終止契約,以規避30日之時效限制。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涉及您與雇主間之勞動契約關係,主要為民事責任範疇,若您合法終止契約,則可向雇主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1.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 加班費未核報: 您於115年4月18日休息日有出勤紀錄,但公司人事系統設定導致無法線上打卡及核報加班費,此舉可能導致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您延長工時工資。工資(包含加班費)屬於工作報酬之一部分,雇主若未依約或依法給付,應屬違反本款規定。本款並無「知悉之日起30日」之時效限制,故若能證明雇主確有未給付加班費之情事,此為您主張終止契約之有力依據。
      • 勞保高薪低報導致溢扣勞健保自付額: 您提及公司人資系統核算會溢扣勞健保自付額(以31000級距扣繳,但勞保僅報28800)。雖然高薪低報本身是違反《勞工保險條例》之行為,但若因此導致您被不當扣繳較高之勞健保自付額,實質上減少了您應得之淨報酬,此部分亦可能被解釋為雇主未依約或依法給付工作報酬之情形,而得主張適用本款。
    • 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 高薪低報: 雇主實領3.8萬元,勞保卻僅報2.9萬元,此行為應已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第10條規定,未據實申報勞工投保薪資,致損害您未來勞保給付權益,應屬違反勞工法令。針對本款之「知悉之日起30日」時效限制,實務上對於「持續性違法」行為(如每月高薪低報),通常會認為每次發薪或未正確申報均構成新的違法事實,或知悉期應從勞工實際知悉或可得而知該違法事實時起算。您於115年4月17日才查詢並確認「高薪低報」之證據,此時點應可作為您知悉之起算點,故若於30日內提出終止,應屬合法。
      • 未提供薪資單: 雇主長期遺漏上傳薪資單,且經催告仍未提供,此行為應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亦屬違反勞工法令。此亦為持續性違法,每次未提供薪資單均可視為新的違法事實,知悉期應從您知悉雇主未提供最新薪資單時起算。
      • 加班費未核報: 公司系統設定導致無法核報加班費,除可能構成第5款「不依約給付報酬」外,亦可能被認定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致損害勞工權益,而適用本款。
  2. 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若您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合法終止勞動契約,則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給付您資遣費,並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發給您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利您申請失業給付。

二、刑事責任

就您所述之高薪低報、未提供薪資單及未給付加班費等情事,一般而言,主要涉及行政罰鍰及民事賠償責任,通常不直接構成刑事責任。除非雇主有涉及詐欺或其他刑事不法意圖,否則本案應不致有刑事責任之問題。

三、行政責任

  1. 高薪低報: 雇主未據實申報勞工投保薪資,已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規定,主管機關(勞工保險局)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處以罰鍰,並追繳短報之保險費。
  2. 未提供薪資單: 雇主未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處以罰鍰。
  3. 未給付加班費: 雇主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處以罰鍰,並限期給付。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之相關規定,已於上述民事及行政責任中涵蓋。

參、處理建議

  1. 優先主張《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 由於第5款並無30日知悉期之限制,且雇主因系統設定導致無法核報加班費,直接影響您工作報酬之給付,此為較為明確且無時效爭議之主張。此外,高薪低報導致溢扣勞健保自付額,亦可嘗試主張為間接影響工作報酬之給付。
  2. 備援主張《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若第5款之主張未能成立,您仍可主張第6款。針對高薪低報及未提供薪資單之「延續性違法」性質,以及您於115年4月17日才知悉高薪低報事實之起算點,應可作為您主張合法終止契約之依據。建議您在知悉事實後30日內盡速採取行動。
  3. 證據保全: 請務必蒐集並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包括:
    • 勞保局查詢之勞保異動明細(證明高薪低報)。
    • 薪資單催告紀錄(如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等)。
    • 休息日出勤紀錄及相關佐證(如打卡紀錄、工作紀錄、主管對話紀錄等)。
    • 公司人事系統關於加班費核報設定之截圖或說明。
    • 薪資單或銀行轉帳紀錄,以證明實領薪資與勞保投保薪資之差異。
  4.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建議您向工作所在地之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程序相對簡便且費用較低,有助於釐清事實並促成勞資雙方達成和解。在調解過程中,您可以明確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5. 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由於勞資爭議涉及法律條文解釋及證據認定,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以評估您的具體情況、證據強度,並協助您擬定最佳策略,確保您的權益。

肆、結論

關於您欲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之問題,本案涉及雇主可能之「高薪低報」、「未提供薪資單」及「未給付加班費」等多項違法情事。建議您優先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終止契約,因該款無30日之時效限制。若有必要,亦可主張第6款(違反勞工法令),並強調「延續性違法」及「知悉時點」之論點。請務必妥善保全所有相關證據,並可考慮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