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諮詢:想要依勞基法第 14 條終止契約 在職資歷: 民國 110/05/27 至今。 1.高薪低報: 實領 3.8 萬,勞保僅報 2.9 萬。 2.薪資單問題: 公司使用104人資系統,長期遺漏上傳薪資單,且 115 年度至今經催告仍完全未提供。 3.加班費: 115/04/18 休息日有出勤紀錄佐證。但公司人事系統設定為「休息日無法線上打卡」導致「無法核報加班或補休」,導致本人無法領取加班費,已跟主管反映至目前未有任何回應及處理。 想請問: 雇主涉嫌利用系統設定規避加班費核報,我近期發現"勞保高薪低報並且人資系統核算會溢扣勞健保自付額(勞保28800 人資扣31000的級距),我原本希望可主張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6 款(違反勞工法令)解除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但是發現有"知悉期30日",請問是否可以主張 1.延續性違法: 公司每個月發薪水都在「高薪低報」,每個月不給薪資單。這不是一次性的行為,而是每個月都在發生新的違法事實。 2.起算點: 妳是在 115 年 4 月 17 日 才去勞保局系統查詢並下載異動明細,確認「高薪低報」的證據。 我了解第 6 款有 30 天限制。但我的公司是持續性違法,我 4 月 17 日 才剛查到勞保異動明細確認低報事實。 此外,公司關閉人事系統核報管道導致我無法申報 4 月 18 日的加班費,這屬於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依約給付報酬」。這一款依法沒有 30 天時效限制,我是否能據此要求資遣費?
您欲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與雇主間之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主要理由包括:雇主長期「高薪低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長期未提供薪資單、以及因公司系統設定導致您無法核報休息日加班費。您特別關切《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所定「知悉之日起30日」時效限制,並詢問是否可主張「延續性違法」或改以第14條第1項第5款(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終止契約,以規避30日之時效限制。
本案涉及您與雇主間之勞動契約關係,主要為民事責任範疇,若您合法終止契約,則可向雇主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若您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合法終止勞動契約,則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給付您資遣費,並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發給您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利您申請失業給付。
就您所述之高薪低報、未提供薪資單及未給付加班費等情事,一般而言,主要涉及行政罰鍰及民事賠償責任,通常不直接構成刑事責任。除非雇主有涉及詐欺或其他刑事不法意圖,否則本案應不致有刑事責任之問題。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之相關規定,已於上述民事及行政責任中涵蓋。
關於您欲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之問題,本案涉及雇主可能之「高薪低報」、「未提供薪資單」及「未給付加班費」等多項違法情事。建議您優先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終止契約,因該款無30日之時效限制。若有必要,亦可主張第6款(違反勞工法令),並強調「延續性違法」及「知悉時點」之論點。請務必妥善保全所有相關證據,並可考慮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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