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制病事假扣薪合法性評估

我是月薪制公司,如果我們病假是除20天。事假除30天,這樣會違法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詢問貴公司對於月薪制員工請病假時以「月薪除以20天」計算扣薪,以及請事假時以「月薪除以30天」計算扣薪的方式,是否符合現行法令規定。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關於月薪制員工請病假及事假之扣薪計算,主要涉及勞雇雙方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所應遵守的權利義務關係。

  1. 病假扣薪部分(除20天):

    •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普通傷病假;其請假期間,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餘期間不給工資。」
    • 此條文明確要求,普通傷病假在一年內未超過30日的部分,雇主「應」給付半薪。換言之,雇主僅能扣除半日工資。
    • 對於月薪制勞工,其一日工資之計算,主管機關多數函釋及實務見解認為,應以月薪總額除以該月實際日曆天數(例如30或31天),或以30天為計算基礎。若貴公司以「月薪除以20天」來計算一日工資的扣薪基準,則該一日工資的數額會高於以30天或實際日曆天數計算的結果。
    • 涵攝: 若貴公司以「月薪除以20天」所計算出的較高一日工資數額,作為病假扣薪的基準,並據此扣除半薪,則實際扣除的金額可能已超過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所允許的「工資折半發給」之範圍(即扣除超過實際一日工資的二分之一)。此種計算方式,應屬不利於勞工,並可能違反前述工資折半發給之規定。
  2. 事假扣薪部分(除30天):

    •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 此條文明確指出,事假期間雇主「不給工資」,亦即雇主可以全額扣除該日工資。
    • 涵攝: 若貴公司以「月薪除以30天」來計算一日工資,並據此扣除事假期間的工資,此計算方式通常會被認為符合《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不給工資」之規定,應屬合法。但仍需確保該「月薪除以30天」的計算方式,是合理且一致地作為每日工資的計算基礎。

二、刑事責任

本案所涉病事假扣薪計算方式,主要為勞動法規之違反,尚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若貴公司病假扣薪之計算方式,經勞動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工資折半發給」之規定,即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請假時,雇主應給予請假),並可能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檢視病假扣薪計算方式: 建議貴公司應立即檢視並調整病假扣薪的計算方式。對於月薪制員工,一日工資的計算應以月薪除以該月實際日曆天數或30天為原則。病假扣薪時,僅能扣除該一日工資的二分之一,以確保符合「工資折半發給」的法定要求。
  2. 確保工資計算基礎一致性: 建議公司應建立明確且一致的每日工資計算標準,避免因不同假別而採用不同的除數,造成計算上的混淆或不法。
  3. 員工權益維護: 若您認為公司目前的病假扣薪方式已導致您的權益受損,建議您可以先向公司人資部門或主管提出詢問,要求公司說明扣薪計算細節。若溝通無果,您亦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肆、結論

貴公司對於月薪制員工請病假時以「月薪除以20天」計算扣薪的方式,可能導致扣薪金額超過法定「工資折半發給」之標準,應屬違法。至於事假以「月薪除以30天」計算扣薪,則通常符合法令規定。建議貴公司應調整病假扣薪計算方式,以符合《勞工請假規則》之要求,避免觸法並可能面臨行政罰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之法律分析

勞資爭議諮詢:想要依勞基法第 14 條終止契約 在職資歷: 民國 110/05/27 至今。 1.高薪低報: 實領 3.8 萬,勞保僅報 2.9 萬。 2.薪資單問題: 公司使用104人資系統,長期遺漏上傳薪資單,且 115 年度至今經催告仍完全未提供。 3.加班費: 115/04/18 休息日有出勤紀錄佐證。但公司人事系統設定為「休息日無法線上打卡」導致「無法核報加班或補休」,導致本人無法領取加班費,已跟主管反映至目前未有任何回應及處理。 想請問: 雇主涉嫌利用系統設定規避加班費核報,我近期發現"勞保高薪低報並且人資系統核算會溢扣勞健保自付額(勞保28800 人資扣31000的級距),我原本希望可主張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6 款(違反勞工法令)解除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但是發現有"知悉期30日",請問是否可以主張 1.延續性違法: 公司每個月發薪水都在「高薪低報」,每個月不給薪資單。這不是一次性的行為,而是每個月都在發生新的違法事實。 2.起算點: 妳是在 115 年 4 月 17 日 才去勞保局系統查詢並下載異動明細,確認「高薪低報」的證據。 我了解第 6 款有 30 天限制。但我的公司是持續性違法,我 4 月 17 日 才剛查到勞保異動明細確認低報事實。 此外,公司關閉人事系統核報管道導致我無法申報 4 月 18 日的加班費,這屬於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依約給付報酬」。這一款依法沒有 30 天時效限制,我是否能據此要求資遣費?

2026-04-21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