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詢問的問題是關於公司在月薪制下,對於病假薪資以月薪除以20來扣除,而事假則以月薪除以30來扣除,想了解此種計算方式是否合法。
本案主要涉及雇主與勞工之間的勞動契約關係,應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之規定。
關於事假扣薪: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涵攝:由於事假期間依法雇主無須給付工資,因此公司將月薪除以30(通常視為每月日數或工作日數的平均)來計算並扣除事假薪資,應屬符合法規之作法,因為這代表該日不給薪。
關於病假扣薪: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普通傷病假;其請假期間,依下列規定:...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請假時,雇主不得因其請假而扣發全勤獎金以外之工資。」
涵攝:根據上述法規,勞工請普通傷病假(未住院且一年內未超過30日)時,雇主應給付「半薪」。這表示公司在計算病假薪資時,應以勞工的日薪(通常以月薪除以30計算)折半發給。若公司以月薪除以20來計算病假扣薪,此計算方式可能導致勞工實際領取的病假薪資低於法定應給付的半薪。舉例而言,若以月薪除以30作為日薪基準,病假應給付半薪,即日薪之二分之一。若公司以月薪除以20來扣除,則扣除金額將高於應扣除金額,進而可能使勞工領取之薪資低於法定標準。此舉可能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關於病假半薪之規定,並可能觸犯《勞動基準法》第43條不得任意扣發工資之原則。
本案情境應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
若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關於工資給付之規定,經勞動檢查發現,主管機關可能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本案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您公司病假薪資以月薪除以20計算扣除之方式,可能涉及違反《勞工請假規則》關於病假應給付半薪之規定,並可能觸犯《勞動基準法》不得任意扣發工資之原則。建議您應先與公司進行溝通釐清,若無法解決,則可向勞工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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