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到公司實際在每月27日發放薪資,但薪資單上卻記載發薪日為24日,詢問此情況是否觸法。
就民事層面而言,公司與員工之間存在勞動契約,公司應依約定時間給付薪資。若公司未依約定日期發薪,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員工理論上得請求遲延利息等損害賠償。然而,本案僅有3天之遲延,實務上因此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通常不高,且需舉證損害,故此部分之實益可能較低。
本案情境主要涉及勞動契約履行及行政管理問題,通常不涉及刑事責任。除非有其他詐欺、背信等犯罪行為,否則單純薪資發放日期不符或遲延,應不致構成刑事犯罪。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依習慣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採計件工資者亦同。」實務上對於月薪制勞工,通常解釋為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一次。此條文強調薪資發放的「定期性」與「準時性」。
本案中,薪資單上載明24日為發薪日,這可能被視為勞資雙方約定或公司內部規定的發薪日期。若公司實際卻在27日才發薪,且此情況為常態性,則可能被認定為未依約定日期「定期」發給工資,而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之虞。
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第23條第1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因此,若經勞工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公司可能面臨行政罰鍰。
本案情境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您公司薪資單記載發薪日與實際發薪日不符之情形,若公司常態性延遲發薪,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關於工資應定期發給之規定,公司可能因此面臨行政罰鍰。建議您先與公司溝通確認,若未改善再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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