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於111年6月20日到職,至114年6月時,雇主在薪資單上支付了14天特別休假的工資。然而,當您於115年4月27日欲請特別休假時,雇主卻表示特休已結清,只能請事假,您想了解此說法是否合理。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權益,係雇主應給予之法定權利。特別休假應由勞工排定,雇主不得無故拒絕。若雇主未經勞工同意即逕行結清特別休假,或在勞工仍有特休額度時拒絕給假,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契約義務。此類爭議,勞工得向雇主請求給付未休特休之工資,或主張雇主違約。
本案情節主要涉及勞動權益爭議,一般而言,尚不致直接構成刑事責任。除非有其他涉及詐欺、強制等不法情事,否則通常不會有刑事責任之問題。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特別休假應由勞工排定,且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休假,雇主應發給工資。若雇主未依法給予特別休假,或未經勞工同意即逕行結清,或拒絕勞工合法之特休申請,可能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規定。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若違反第38條規定,主管機關(勞工局)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本案主要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釐清特休年度與結清狀況:
檢視薪資單及相關紀錄: 請您仔細檢視114年6月的薪資單,確認該筆14天特休工資的性質,是屬於哪一個年度的特休結清。同時,回想是否有與雇主達成任何關於特休結清的書面或口頭協議。
與雇主溝通: 建議您先與雇主或人資部門進行溝通,明確指出您目前仍有「滿3年」後(即114/06/20起算)的14天特休額度,並詢問雇主拒絕給假之具體理由。強調特休結清需經勞工同意,且不應影響後續年度之特休權益。
尋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 若與雇主溝通無效,或雇主仍堅持不合理之說法,您可向當地勞工局(處)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或檢舉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局會介入調查並協助您爭取權益。
關於您特休結清後請假權益之問題,雇主於114年6月支付14天特休工資,應屬結清您「滿3年」所產生之特休。然而,您於115年4月27日請假時,您已進入「滿3年」後(即114/06/20起算)的特休年度,此年度您仍應享有14天特休。若雇主以已結清為由拒絕給假,應屬不合理,且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建議您先釐清特休年度與結清細節,並與雇主溝通,若無共識,可向勞工局尋求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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