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廣告公司任職6年月薪制,期間為遠端上班,沒有很正式的打卡形式,主要以LINE傳遞稿件及電話溝通,任職期間被資遣,現在走法律程序法官卻判定,原審僅以形式上未打卡、未進辦公室、以LINE聯繫等情,即認定兩造間非僱傭關係,接下來我應該怎麼辦?
您在廣告公司任職長達6年,採月薪制,期間以遠端方式工作,主要透過LINE傳遞稿件及電話溝通,沒有正式打卡。在被資遣後,您循法律途徑主張權益,但原審法官卻以您未打卡、未進辦公室、以LINE聯繫等形式上的理由,認定您與公司之間並非「僱傭關係」。您目前面臨此一判決,詢問接下來應如何處理。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您與廣告公司之間是否存在《民法》第482條所稱之「僱傭契約」關係。若能認定為僱傭關係,則《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工保護法規始有適用,您才能主張資遣費、預告工資等權益。
僱傭關係之判斷標準: 依據我國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判斷是否為僱傭關係,並非僅看契約名稱或形式,而是應探究勞務提供者與定作人(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從屬性」。從屬性主要可分為以下三種:
本案事實涵攝:
結論: 本案若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您在工作上仍受公司指揮監督,且經濟上仰賴公司給付薪資,則應可主張您與公司之間存在僱傭關係,進而依《勞動基準法》請求相關權益。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上的僱傭關係認定爭議,通常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除非公司有涉及詐欺或其他刑事不法行為,否則單純的僱傭關係爭議,應屬民事範疇。
若最終認定您與公司之間為僱傭關係,而公司未依法給付資遣費、未辦理勞健保等,則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等行政法規,主管機關(勞工局)得對公司處以行政罰鍰。但這是在僱傭關係成立後才可能衍生的問題,並非本案目前爭議的焦點。
目前看來,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遠端工作遭原審法官認定非僱傭關係一事,應屬民事僱傭契約認定爭議。原審判決可能過於著重形式,而未充分考量實質的從屬性。建議您應積極提起上訴,並在律師協助下,蒐集並提出所有能證明您與公司之間存在「人格從屬性」與「經濟從屬性」的證據,以爭取法院重新認定為僱傭關係,進而保障您的勞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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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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