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派遣員工,曾向派遣公司詢問在接受教育召集(教召)期間是否能領取薪水,而派遣公司回覆「無出勤不給薪」。您想了解派遣公司的此項回覆是否合法。
關於國民因教育召集而入營期間的薪資給付,我國《兵役法》第43條有明確規定:「國民因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而入營者,其職務應予保留,並准予回原單位復職。其在營期間之薪資,應由原服務單位照發。」
本案中,您身為派遣員工,派遣公司應屬您的「原服務單位」。因此,依據《兵役法》第43條的規定,派遣公司應有義務在您教召期間照常發給薪資。派遣公司以「無出勤不給薪」為由拒絕給付薪資,應屬違反《兵役法》的規定,可能涉及侵害您的合法權益。
派遣公司拒絕給付教召期間薪資的行為,應不直接成立刑事責任。
雖然《兵役法》第43條主要規範雇主與勞工間的民事權利義務,但若雇主違反此項規定,勞工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例如各縣市勞工局或勞動部)提出申訴。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在查證屬實後,可能會依據相關法規對派遣公司進行行政指導或裁罰,以確保雇主遵守法令。
無。
關於您教召期間的薪資給付問題,派遣公司以「無出勤不給薪」為由拒絕支付,應屬違反《兵役法》第43條之規定。建議您可先與派遣公司溝通並引述法條,若仍無法解決,可向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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