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詢問 我租店面合約簽兩年從事餐飲業 再租前房東明確告知說這裡可以辦營登可以做餐飲。都可以。 所以我先生就與他承租 結果到現在營登一直辦不下來 因為建築物本身問題無法核果 跟房東告知無果他說不是他的問題我們要自己想辦法 後來被開罰1萬元(因為沒有營登 房東改口說今年到期就不要再續約了 請問我們可以跟他走法律途徑索取賠償 店面裝潢費跟房租費嗎? 因為他明確說過可以才承租 我們也才花費時間跟金錢再這上面
承租人(您)與房東簽訂兩年店面租賃合約,欲從事餐飲業。承租前,房東明確告知該店面可辦理營業登記並經營餐飲。然而,承租後因建築物本身問題,營業登記遲遲無法核准,導致承租人遭罰款新台幣1萬元。房東對此表示非其問題,並告知租約到期後不再續約。承租人因此詢問是否能向房東請求賠償裝潢費及已支付的租金。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上之租賃契約關係及債務不履行或瑕疵擔保責任。
租賃物不合約定使用之責任(民法第423條、第435條):
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
錯誤或詐欺(民法第88條、第92條):
本案情節較難直接構成刑事責任。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房東在承租前,明知該店面無法辦理營業登記,卻故意以不實資訊誘騙承租人簽約並支付款項,才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然而,此類案件通常會被認定為民事糾紛,刑事詐欺罪的成立門檻較高。
承租人因未辦理營業登記而被裁罰1萬元,此為行政法規所課予之行政罰鍰。此罰鍰雖係因無法辦理營登所致,但其性質為承租人違反行政法規之責任,房東本身並無直接的行政責任。然而,此罰鍰應可作為承租人向房東主張民事損害賠償的項目之一。
本案目前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租賃店面因無法辦理營業登記而遭受損失一事,應屬涉及民法上之租賃契約債務不履行或瑕疵擔保責任。您應可主張房東未依約交付合於約定使用狀態之租賃物,並向其請求賠償裝潢費、已支付之租金及罰鍰等損害。建議您先行蒐集相關證據,並考慮透過律師發函或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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