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店面無法辦理營登之法律權益諮詢

您好我想詢問 我租店面合約簽兩年從事餐飲業 再租前房東明確告知說這裡可以辦營登可以做餐飲。都可以。 所以我先生就與他承租 結果到現在營登一直辦不下來 因為建築物本身問題無法核果 跟房東告知無果他說不是他的問題我們要自己想辦法 後來被開罰1萬元(因為沒有營登 房東改口說今年到期就不要再續約了 請問我們可以跟他走法律途徑索取賠償 店面裝潢費跟房租費嗎? 因為他明確說過可以才承租 我們也才花費時間跟金錢再這上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承租人(您)與房東簽訂兩年店面租賃合約,欲從事餐飲業。承租前,房東明確告知該店面可辦理營業登記並經營餐飲。然而,承租後因建築物本身問題,營業登記遲遲無法核准,導致承租人遭罰款新台幣1萬元。房東對此表示非其問題,並告知租約到期後不再續約。承租人因此詢問是否能向房東請求賠償裝潢費及已支付的租金。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上之租賃契約關係及債務不履行或瑕疵擔保責任。

  1. 租賃物不合約定使用之責任(民法第423條、第435條)

    • 依據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房東)應交付租賃物於承租人(您),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本案中,房東於承租前明確告知店面可辦理營業登記並經營餐飲,此應可視為租賃契約約定之使用目的。
    • 若因建築物本身問題導致無法辦理營業登記,進而無法合法經營餐飲業,則該租賃物可能已不符合雙方約定之使用目的。此時,承租人應可主張房東有未依約交付合於約定使用狀態之租賃物,或未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狀態之情形。
    • 依民法第435條規定,若租賃物有瑕疵,致不能為約定之使用、收益者,承租人得請求減少租金或終止契約。本案中,無法辦理營登應屬影響約定使用之重大瑕疵。
  2. 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

    • 若房東交付之租賃物不符合約定之使用目的,應屬「不完全給付」之情形。依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因債務不履行而致債權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 承租人因信賴房東之告知而承租並進行裝潢,卻因無法辦理營登而無法營業,所受之裝潢費損失、已支付之租金(在無法使用期間)、以及因此被裁罰之罰鍰,應可主張為房東不完全給付所致之損害。
  3. 錯誤或詐欺(民法第88條、第92條)

    • 若房東在承租前明知該店面無法辦理營業登記,卻仍明確告知可以,則可能涉及民法第92條之詐欺行為,承租人得撤銷意思表示並請求損害賠償。
    • 即使房東非故意欺騙,但其告知內容與事實不符,導致承租人陷於錯誤而為承租之意思表示,亦可能涉及民法第88條之錯誤,承租人得撤銷意思表示。
    • 然而,詐欺或錯誤之主張在實務上舉證較為困難,通常會優先考慮主張債務不履行或瑕疵擔保責任。

二、刑事責任

本案情節較難直接構成刑事責任。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房東在承租前,明知該店面無法辦理營業登記,卻故意以不實資訊誘騙承租人簽約並支付款項,才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然而,此類案件通常會被認定為民事糾紛,刑事詐欺罪的成立門檻較高。

三、行政責任

承租人因未辦理營業登記而被裁罰1萬元,此為行政法規所課予之行政罰鍰。此罰鍰雖係因無法辦理營登所致,但其性質為承租人違反行政法規之責任,房東本身並無直接的行政責任。然而,此罰鍰應可作為承租人向房東主張民事損害賠償的項目之一。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目前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證據:請您務必蒐集所有能證明房東曾明確告知「可以辦營登、可以做餐飲」的證據,例如:對話紀錄(Line、簡訊)、錄音、證人證詞等。此外,關於建築物無法辦理營登的官方文件(如主管機關函文、退件通知)以及裝潢費用、租金支付證明、罰單等,也請妥善保存。
  2. 發函催告或解除契約:您可以考慮委請律師發函予房東,主張房東有債務不履行或租賃物有瑕疵之情形,要求房東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則主張解除租賃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3. 請求損害賠償:您應可向房東請求賠償因其違約所致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
    • 已支付但無法合法使用期間的租金。
    • 因信賴房東告知而投入的裝潢費用。
    • 因無法辦理營登而被裁罰的1萬元罰鍰。
    • 其他因無法營業所生之合理損失(例如:營業損失,但此部分舉證較為困難)。
  4. 協商或訴訟:若房東拒絕賠償,您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在訴訟前,亦可嘗試聲請調解,尋求和解的可能性。

肆、結論

關於您租賃店面因無法辦理營業登記而遭受損失一事,應屬涉及民法上之租賃契約債務不履行或瑕疵擔保責任。您應可主張房東未依約交付合於約定使用狀態之租賃物,並向其請求賠償裝潢費、已支付之租金及罰鍰等損害。建議您先行蒐集相關證據,並考慮透過律師發函或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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