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詢問的情境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簡稱區權會)的出席人數未達法定三分之二的門檻,但主任委員有在會議前或會議當下進行告知或宣達,想了解此次會議所做的決議是否仍然有效。
本案主要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關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及決議門檻的相關規定。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開與決議,有其嚴謹的法定程序與門檻,以確保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權益。
法定出席及決議門檻:
主任委員告知或宣達之影響:
第二次會議之可能性:
本案情境主要涉及民事法規的適用,應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情境主要涉及民事法規的適用,應不直接涉及行政責任。
無。
關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率未達三分之二,但主任委員有提前告知或當下宣達之情形,若該會議為第一次會議且決議事項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之重大事項,則其決議應屬無效。主任委員的告知或宣達行為,無法彌補法定出席人數不足的瑕疵。建議應確認會議性質並依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重新召集第二次會議,以確保決議的合法有效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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