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區權會)提案,因出席人數未達三分之二,欲釐清該表決通過之議案是否有效。
本案主要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關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及決議效力之規定,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範疇。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區分所有權人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各逾三分之二之出席,並經出席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各逾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決議。」此條文係針對「第一次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訂定的出席及決議門檻。
本案若區權會為第一次召開之會議,且出席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均未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第1項所定之「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所持有表決權合計三分之二以上」之法定出席人數,則該次會議應無法有效成立,其所通過之表決議案,應屬無效。
然而,若該會議係依同條例第32條規定召開之「續開會議」(即第一次會議因人數不足流會後再次召開),則其法定出席人數門檻為「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持有表決權合計五分之一以上」。若本次會議符合續開會議之要件,且出席人數已達此較低門檻,則其決議之通過,僅需出席人數及表決權比例各過半數即可。因此,需進一步確認該會議是第一次會議還是續開會議。
本案僅涉及區權會決議之效力問題,應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若有偽造文書或其他不法情事,則可能另當別論。
本案僅涉及區權會決議之效力問題,應不直接涉及行政責任。若有違反主管機關命令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其他行政罰則規定,則可能另當別論。
無。
關於社區區權會議案出席未達三分之二之情形,其表決通過之議案是否有效,應視該會議係屬第一次召開之會議或續開會議而定。若為第一次會議,則該決議應屬無效;若為續開會議,則需檢視是否符合續開會議之法定出席及表決門檻。建議應先釐清會議性質,並依相關法規判斷其效力,必要時可循法律途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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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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