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詢問的問題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簡稱區權會)在未達到法定出席人數的情況下通過了一項提案,而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卻直接執行該提案並開始動用費用,想了解管委會的行為是否合法。
根據您提供的資訊,管委會執行未達法定出席率之提案並支出費用,此行為本身應無直接涉及刑事責任之可能。除非管委會成員在執行過程中,有涉及詐欺、背信、侵占等故意犯罪行為,才可能另行成立刑事責任。但單純執行無效決議,通常屬於民事糾紛範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雖有針對特定違規行為訂定行政罰鍰,但管委會執行未達法定出席率之決議並支出費用,此行為本身較難直接適用行政罰鍰。行政機關通常不會介入此類內部決議效力與執行責任的民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民法》相關規定,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區權會未達法定出席率通過之提案,管委會卻直接執行並開始支出費用之情形,該決議應屬無效或得撤銷。管委會執行此類無效決議並動用費用,可能對區分所有權人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建議應先確認決議效力,並採取法律途徑停止執行、追究責任或重新合法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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