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貼文侵害權益與追訴時效評估

有一個人2017/04/01在臉書公開我的名字與照片,並鼓勵看到我的人,教我攔截下來,300多讚,27則轉發 持續到2026年都還未刪文 這中間我反覆看身心科 是否還能提告,能依據什麼提高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於2017年4月1日發現有人在臉書公開您的姓名與照片,並鼓勵他人「攔截」您。該貼文獲得300多個讚、27則轉發,且至今(2026年)仍未刪除。此事件導致您長期身心困擾,並持續就醫。您想了解目前是否仍能提告,以及可依據哪些法律規定主張權利。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行為人未經您的同意,公開您的姓名與照片,並鼓勵他人對您進行「攔截」,此舉可能已侵害您的名譽權、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權。依據我國民法相關規定,若人格權受侵害,受害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

  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法條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事實涵攝:行為人未經同意公開您的個人資訊並煽動他人,應屬故意或過失侵害您的人格權益,導致您身心受創並需就醫,應可請求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2. 時效問題

    • 法條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 事實涵攝:本案侵權行為發生於2017年4月1日,您應於當時或不久後即已知悉。若以「知悉時起2年」計算,您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已於2019年4月1日左右屆滿。然而,由於該貼文持續存在並造成您持續性的損害,部分實務見解認為,侵害行為若持續進行,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可能從侵害行為終止時起算,或可主張請求「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的權利,此類請求權通常不受2年時效限制。因此,您仍可能主張要求對方移除貼文,並針對貼文持續存在所造成的「持續性損害」請求賠償,但這部分在法律上仍有爭議空間,需視法院個案認定。

二、刑事責任

行為人公開您的姓名與照片,並鼓勵他人「攔截」您,可能涉及以下刑事責任:

  1. 誹謗罪

    • 法條依據: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 事實涵攝:若該貼文內容暗示您有不法或不當行為,足以貶損您的社會評價,則可能構成誹謗罪。但若僅是公開資訊並鼓勵攔截,而無具體不實指控,則較難成立。
  2. 公然侮辱罪

    • 法條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 事實涵攝:若貼文內容並未指摘具體事實,而是以輕蔑、嘲諷或其他使人難堪的方式貶損您的人格,則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3. 追訴權時效

    • 法條依據: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權時效為10年;第3款規定,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追訴權時效為5年。
    • 事實涵攝:誹謗罪最重本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公然侮辱罪最重本刑為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兩者追訴權時效皆為5年。本案行為發生於2017年4月1日,至遲於2022年4月1日追訴權時效應已屆滿。因此,目前應已無法提起刑事告訴。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個人間的民事侵權與刑事犯罪問題,一般而言,較不直接涉及行政責任。除非行為人為特定機構或有其他違反特定行政法規之情事,否則行政機關通常不會介入處理。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1. 個人資料保護法
    • 法條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第19條、第2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特定要件。
    • 事實涵攝:您的姓名與照片應屬個人資料。若行為人為非公務機關,且其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不符合個資法規定,則可能違反個資法。但若行為人僅為一般民眾,且其行為不涉及營利或其他特定目的,則個資法之適用可能較為限縮。

參、處理建議

考量本案情況,刑事追訴權時效應已屆滿,建議您將重點放在民事求償與移除貼文上:

  1. 蒐集證據:請務必將該臉書貼文的完整內容(包含發文者、發文時間、按讚數、轉發數、留言內容等)進行截圖或錄影存證,並妥善保存您就醫的相關紀錄(如診斷證明、收據等),以證明您因該事件所受的身心損害。

  2. 向臉書平台檢舉:您可以依據臉書的使用條款,向臉書平台檢舉該貼文涉及騷擾、霸凌或侵害隱私權,要求平台方移除該貼文。這是一個相對快速且直接的處理方式。

  3. 提起民事訴訟

    • 請求移除貼文: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行為人移除該臉書貼文,以停止侵害行為。此類請求權通常不受2年時效限制。
    • 請求損害賠償:雖然針對2017年初始侵害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能已逾時效,但您可以主張因貼文持續存在所造成的「持續性損害」或「新的損害」請求賠償,例如因此導致您持續就醫的精神慰撫金。這部分需由法院依個案判斷,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勝訴可能性。
  4. 尋求律師協助:由於涉及時效判斷及法律適用上的複雜性,強烈建議您攜帶所有證據資料,向專業律師進行面對面諮詢,以獲得更精確的法律意見及訴訟策略規劃。

肆、結論

關於您在臉書遭公開姓名與照片並被煽動攔截一事,刑事責任部分應已逾追訴權時效,無法再提起告訴。民事責任部分,行為人應屬侵害您的人格權益,您仍可能主張請求移除該貼文,並針對貼文持續存在所造成的損害請求賠償。建議您儘速蒐集完整證據,並諮詢專業律師,以評估最佳處理方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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