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留言影射他人涉誹謗疑義

單純解答疑問 2.我在一則貼文底下留言他的文章是 高雄-小三名單 我在下面留言有一個叫某某某的但是沒有提到姓氏 我也不認識這個原告 他對號入座覺得我在講他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在一個標題為「高雄-小三名單」的貼文底下留言「有一個叫某某某的」,但您表示並未提及姓氏,也不認識原告。然而,原告認為該留言是在指涉他,並因此對號入座。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若經法院認定您的留言足以損害原告的名譽,即使不構成刑事犯罪,仍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行為。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可能會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精神慰撫金,以彌補其名譽受損所造成的非財產上損害。法院在判斷時,會審酌留言的內容、情境、可識別性以及對原告名譽造成的影響程度。

二、刑事責任

您的留言行為,可能涉及以下刑事責任:

  1. 公然侮辱罪: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罪的構成要件在於行為人是否「公然」為「侮辱」他人的行為。在「高雄-小三名單」的貼文下留言「有一個叫某某某的」,若該「某某某」在特定情境下足以讓他人聯想到原告,且該貼文內容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的性質,則您的留言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公然侮辱原告。

  2. 誹謗罪:依據《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罪的關鍵在於留言內容是否「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以及是否具有「可識別性」。

    • 可識別性:雖然您未提及姓氏,且聲稱不認識原告,但若「某某某」這個名字在特定社群或情境中,足以讓一般人聯想到特定的原告,例如原告是該名字的唯一使用者,或該貼文本身已提供足夠線索指向原告,則仍可能被認定具有可識別性。法院會綜合考量留言內容、貼文脈絡、原告的社會關係等因素來判斷。
    • 毀損名譽:「高雄-小三名單」的內容顯然具有貶損他人名譽的性質。若您的留言被認定指向原告,則可能被認為是傳述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事。
    • 意圖散布於眾:在公開貼文下留言,通常會被認定具有散布於眾的意圖。

三、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證據:建議您儘速截圖保存相關貼文、您的留言以及任何與本案相關的對話紀錄或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2. 評估留言內容:仔細回想您留言時的具體情境、是否有其他線索可能讓原告或他人對號入座。若留言仍可編輯或刪除,可考慮是否移除,但請注意,移除留言並不代表已發生的法律責任會因此消失。
  3. 準備應對:若收到警方通知或法院傳票,請務必準時出席,並可向承辦人員說明您不認識原告、未提及姓氏且無意指涉特定對象等事實。
  4. 諮詢專業律師:由於網路言論涉及名譽權的案件判斷較為複雜,且可能同時涉及民事與刑事責任,強烈建議您攜帶所有相關資料,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評估您的具體法律風險,並協助您擬定後續的應對策略。

肆、結論

關於您在「高雄-小三名單」貼文下留言「有一個叫某某某的」一事,若該留言經認定具有可識別性且足以損害原告名譽,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並可能負擔《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建議您儘速蒐集證據並諮詢專業律師,以妥善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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