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解答疑問 2.我在一則貼文底下留言他的文章是 高雄-小三名單 我在下面留言有一個叫某某某的但是沒有提到姓氏 我也不認識這個原告 他對號入座覺得我在講他
您在一個標題為「高雄-小三名單」的貼文底下留言「有一個叫某某某的」,但您表示並未提及姓氏,也不認識原告。然而,原告認為該留言是在指涉他,並因此對號入座。
本案若經法院認定您的留言足以損害原告的名譽,即使不構成刑事犯罪,仍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行為。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可能會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精神慰撫金,以彌補其名譽受損所造成的非財產上損害。法院在判斷時,會審酌留言的內容、情境、可識別性以及對原告名譽造成的影響程度。
您的留言行為,可能涉及以下刑事責任:
公然侮辱罪: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罪的構成要件在於行為人是否「公然」為「侮辱」他人的行為。在「高雄-小三名單」的貼文下留言「有一個叫某某某的」,若該「某某某」在特定情境下足以讓他人聯想到原告,且該貼文內容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的性質,則您的留言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公然侮辱原告。
誹謗罪:依據《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罪的關鍵在於留言內容是否「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以及是否具有「可識別性」。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在「高雄-小三名單」貼文下留言「有一個叫某某某的」一事,若該留言經認定具有可識別性且足以損害原告名譽,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並可能負擔《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建議您儘速蒐集證據並諮詢專業律師,以妥善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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