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四月22日接下一個電影混音的案子,價格為訂金5000尾款15000,並訂於4/27交件4/30結案,由於案件緊急,我在對方未支付訂金下便開始製作,並於4/26日晚間交付檔案,並詢問修改意見,卻並未得到對方答覆,我於27、28、29日持續詢問對方檔案修改意見,並提醒30日結案後便不再受理,但對方皆沒有回應,30日時我向對方表示案件已不再受理修改,請對方支付20000費用,此時對方卻表示對成品不滿意,欲將價格削減至6000
您於四月22日承接一電影混音案,約定報酬總計新臺幣20,000元(訂金5,000元、尾款15,000元),並訂於4月27日交件、4月30日結案。儘管對方未支付訂金,您仍先行製作,並於4月26日晚間交付檔案供對方確認及提出修改意見。然而,對方自4月26日至4月29日期間,對於您的多次詢問均未予回應。您於4月30日向對方表示案件已結案不再受理修改,並請求支付全額費用時,對方始表示對成品不滿意,並欲將報酬削減至6,000元。
本案應屬民法上之「承攬契約」關係。依您所述,雙方就電影混音服務、報酬金額(新臺幣20,000元)及交件、結案日期等主要內容應已達成合意,故承攬契約應屬成立。
承攬人(您)之義務履行: 您已於4月26日晚間交付混音檔案,應已履行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之主要義務。
定作人(對方)之檢查通知義務: 依民法第498條規定,定作人於受領工作後,應不遲延地檢查工作有無瑕疵,並應將瑕疵立即通知承攬人。若定作人未為通知,或遲延通知,則該工作成果將「視為承認」。
報酬請求權: 由於您已交付工作成果,且對方未於合理期間內通知瑕疵,該工作成果應屬已受承認。依民法第505條規定,承攬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因此,您應有權請求全額報酬新臺幣20,000元。
對方減價請求權之限制: 對方主張對成品不滿意並欲減價,此可能涉及民法第494條之瑕疵擔保責任。然而,因對方未於受領工作後「不遲延」檢查並通知瑕疵,其主張瑕疵並請求減價之權利行使,可能已受民法第498條之限制,難以成立。
本案主要為承攬契約履行之民事糾紛,尚無涉及詐欺、侵占或其他刑事犯罪之情事,故應不成立刑事責任。
本案為私人契約糾紛,不涉及公法上之行政管理或處罰,故應無行政責任。
本案並無其他特殊法規(如消費者保護法等)之適用,主要仍回歸民法承攬契約之規範。
關於您電影混音服務之報酬爭議,依現有事實判斷,對方未於合理期間內通知成品瑕疵,其減價請求權可能已受限制。您應有權依承攬契約請求全額報酬新臺幣20,000元。建議您可透過發送存證信函等方式,正式向對方主張權利,並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以利後續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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