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團隊早安 我今年初被資遣,當時資方開立之「資遣費用明細表」白紙黑字承諾發放總計 432,334 元(含依任職天數比例計算之保障年薪 395,356 元)。但實際入帳僅約 4 萬餘元,經詢問,資方的說法是「保障年薪」依據在職天數(133天)折算為 395,356 元已於在職的的薪資發放日給付,所以是已經付完了,不是沒付,但我認為經我本人簽名的文件不該被片面解讀,請問我可以怎麼樣爭取我的權益?
您於今年初遭資遣,資方當時開立一份「資遣費用明細表」,白紙黑字承諾將發放總計新臺幣(下同)432,334元,其中包含依任職天數比例計算之保障年薪395,356元。然而,您實際僅收到約4萬餘元。經詢問資方,其解釋為該筆保障年薪已於在職期間的薪資發放日給付完畢。您認為經本人簽名的文件不應被資方片面解讀,因此尋求法律途徑以爭取權益。
本案主要涉及勞資雙方對於「資遣費用明細表」內容的解釋與給付義務。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資方開立並經您簽名的「資遣費用明細表」,應屬一份具有拘束力的書面承諾或協議。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若該明細表明確載明將發放總計432,334元,且您已簽名確認,則資方原則上應依該明細表所載金額履行給付義務。
資方主張該筆保障年薪已於在職期間給付,此說法與「資遣費用明細表」上所載「承諾發放總計」的語意可能有所衝突。若該明細表係作為資遣時的結算與承諾給付文件,則其上所列金額應屬資方於資遣時應給付予您的款項。資方若未依約給付,可能涉及民法上之不完全給付(民法第227條)或給付遲延(民法第229條),您應有權請求資方給付差額及遲延利息(民法第233條)。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17條亦規定,雇主資遣勞工時應給付資遣費。若資方未依該明細表給付承諾之款項,且其中包含法定資遣費部分,則資方亦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因此,本案應屬民事上之債務不履行爭議,您得依據該份簽名文件向資方主張權利。
依您所述之事實,資方未依約給付承諾款項,主要屬民事契約履行之爭議,尚難直接認定資方有涉及刑法上詐欺、侵占或其他刑事犯罪之意圖或行為。因此,本案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若資方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資遣費或其他法定款項,主管機關(勞工局)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對資方處以行政罰鍰。然而,此行政責任係針對資方違反勞動法令之行為,並非您直接向資方請求給付的法律依據,但可作為您向勞工局申訴的理由之一。
本案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被資遣後,資方未依簽名之「資遣費用明細表」給付承諾款項之爭議,應屬民事上之債務不履行問題,資方可能涉及違反契約約定及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建議您應先蒐集完整證據,並透過發函催告、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等方式,積極向資方主張權利。若仍無法解決,則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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