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勞方,已與資方於115/4/14透過勞資調解商定於115/5/15清償欠薪,若是115/5/15未拿到欠薪,我能夠採取什麼方式維護我的權益
您與資方已於民國115年4月14日透過勞資調解成立,並約定資方應於115年5月15日清償所積欠之薪資。您目前擔心若資方屆時未依約給付欠薪,您應如何採取行動以維護自身權益。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規定:「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這表示您與資方所成立的勞資調解筆錄,應具有與法院判決或訴訟上和解相同的法律效力,屬於具有執行力的「執行名義」。
因此,若資方於115年5月15日屆期仍未依約給付欠薪,您應得持該份勞資調解紀錄,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直接向管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資方履行給付欠薪的義務。法院在受理後,將會啟動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查封、扣押資方的財產(如銀行存款、不動產等),以清償您的欠薪。
一般而言,資方未依約給付欠薪,應屬民事債務不履行之問題,尚難直接認定有涉及刑事責任之虞。除非資方有涉及詐欺或其他特殊犯罪意圖,否則單純的欠薪行為,通常不會構成刑事犯罪。
雖然資方未給付欠薪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主管機關(勞工局)得依同法第79條處以罰鍰。然而,由於本案雙方已透過勞資調解成立,該調解筆錄已具備法律效力,此時勞工局的角色應屬提供諮詢與協助,而非直接介入強制資方給付。對於已成立的調解協議,其主要執行權責應在於法院。
本案依您所述之事實,尚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情形。
關於您所詢問勞資調解後資方未依約給付欠薪之情形,應屬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由於勞資調解筆錄具有與法院判決相同的執行力,建議您若屆期未收到欠薪,應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維護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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