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因為因公司長期高薪低報、未依法給付加班費,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及6款,本人今日起解除勞動契約,並請公司依法支付資遣費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今天剛發訊息給老闆,他就要求我賠償手機不見損失,公司分店有人員未即時把進貨手機拍給總部進貨讓另一個人員把手機偷走,老闆現在污衊我說他們說是我同意放行的。 總部確實沒有即時的檢查到商品未進貨,如果我真的有疏失需要賠錢嗎?
您因公司長期高薪低報、未依法給付加班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及6款解除勞動契約,並向公司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然而,老闆反向您要求賠償一支遺失的手機,指控您「同意放行」導致手機被其他員工偷走。您詢問若有疏失是否需要賠償。
本案主要涉及勞資爭議及民事損害賠償,您本身並未被指控涉及刑事犯罪。手機被「偷走」涉及另一員工的竊盜行為,此為刑事案件,但與您被要求賠償的爭議無直接關聯。
公司若有「高薪低報」及「未依法給付加班費」之情形,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勞工局)得對公司處以行政罰鍰。您可向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無。
關於您因公司長期高薪低報、未依法給付加班費而解除勞動契約一事,若證據充分,應屬合法終止,您應得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至於老闆要求您賠償手機遺失損失,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證明您的過失及因果關係。建議您積極蒐證,並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等途徑主張權益,同時釐清手機遺失事件的責任歸屬,以避免不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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