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 面試時說明保障年薪15個月, 且曾有總經理信件提及"也就是各位的錄取通知公式中所謂的12(固定)+1(固定七月發放)+1(固定隔年一月發放)+1(變動隔年一月發放)中的最後一個屬於變動的一個月薪資。" 實際上人資以聘雇合約寫說"4. 獎金(Bonus) 4.1 甲方每年發給之獎金,為本合約第3條所定基本薪資之三個月,但乙方所屬部門之主管仍得視乙方之績效調整之。 In addition to the base salary, the Employee shall be eligible to earn an annual bonus, which the amount shall be 3 months worth of its base salary provided in Section 3 of this Agreement. However, the supervisor of the division in which the Employee is on attachment to may adjust such annual bonus depend upon the Employee’s performance. 4.1.1 年終獎金將發給基本薪資二個月,於次年農曆新年前發放之; Year-end bonus shall be 2 months worth of the base salary and shall be paid before the next Chinese Lunar New Year. 4.1.2 半年獎金將發給基本薪資一個月,於每年七月發放之。 Half-year bonus shall be a month worth of the base salary and shall be paid in every July. " 說明屬恩惠性給予 不屬於薪資, 到底屬於哪一項 , 以及加班費該怎麼計算?
您所提出的問題涉及公司在面試時承諾的「保障年薪15個月」與聘僱合約中關於獎金性質的約定產生歧異,特別是其中「變動的一個月薪資」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資」,以及這將如何影響加班費的計算。
本案主要為勞資爭議,一般而言不涉及刑事責任。除非公司有詐欺或其他特殊犯罪行為,否則通常循民事或行政途徑解決。
若公司未依法給付足額工資(包括加班費),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給付)及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之給付)等規定。主管機關(勞工局)在接獲申訴後,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對公司處以罰鍰,並限期給付。
本案主要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暫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所提及的「變動的一個月薪資」以及其他獎金,依據《勞動基準法》對「工資」的廣泛定義,應有被認定為工資之空間。若其被認定為工資,則應納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建議您應積極蒐集相關證據,並可先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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