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保障與加班費計算疑義

加班費, 面試時說明保障年薪15個月, 且曾有總經理信件提及"也就是各位的錄取通知公式中所謂的12(固定)+1(固定七月發放)+1(固定隔年一月發放)+1(變動隔年一月發放)中的最後一個屬於變動的一個月薪資。" 實際上人資以聘雇合約寫說"4. 獎金(Bonus) 4.1 甲方每年發給之獎金,為本合約第3條所定基本薪資之三個月,但乙方所屬部門之主管仍得視乙方之績效調整之。 In addition to the base salary, the Employee shall be eligible to earn an annual bonus, which the amount shall be 3 months worth of its base salary provided in Section 3 of this Agreement. However, the supervisor of the division in which the Employee is on attachment to may adjust such annual bonus depend upon the Employee’s performance. 4.1.1 年終獎金將發給基本薪資二個月,於次年農曆新年前發放之; Year-end bonus shall be 2 months worth of the base salary and shall be paid before the next Chinese Lunar New Year. 4.1.2 半年獎金將發給基本薪資一個月,於每年七月發放之。 Half-year bonus shall be a month worth of the base salary and shall be paid in every July. " 說明屬恩惠性給予 不屬於薪資, 到底屬於哪一項 , 以及加班費該怎麼計算?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所提出的問題涉及公司在面試時承諾的「保障年薪15個月」與聘僱合約中關於獎金性質的約定產生歧異,特別是其中「變動的一個月薪資」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資」,以及這將如何影響加班費的計算。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關於「工資」的認定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此定義的重點在於「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及「經常性給與」。
    • 本案中,面試時說明「保障年薪15個月」,且總經理信件提及「也就是各位的錄取通知公式中所謂的12(固定)+1(固定七月發放)+1(固定隔年一月發放)+1(變動隔年一月發放)中的最後一個屬於變動的一個月薪資。」此處將其稱為「一個月薪資」,並作為整體年薪保障的一部分,應有被認定為工資之空間
    • 雖然聘僱合約將其稱為「獎金(Bonus)」並說明「主管仍得視乙方之績效調整之」,但若該筆款項是公司依據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之約定,對勞工提供之經常性給與,且與勞工之工作表現具有對價關係,即可能被認定為工資。實務上,法院及勞動部對於「工資」的認定採實質認定原則,而非僅依其名稱判斷。若該「變動的一個月薪資」是每年固定發放,且勞工可預期獲得,僅金額可能因績效而調整,則應屬具有經常性之給與,而可能構成工資
    • 至於合約中提及的「年終獎金」及「半年獎金」,若其發放條件、金額計算方式明確,且為每年固定發放,並與勞工提供勞務具有對價關係,亦可能被認定為工資,而非人資所稱之「恩惠性給予」。
  2. 加班費的計算基礎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時(加班)工資之計算,應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基礎。若上述「變動的一個月薪資」或其他獎金被認定為工資,則在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應將其納入計算基礎,而非僅以基本薪資計算。
    • 若公司未將這些應屬工資的項目納入加班費計算基礎,導致加班費給付不足,則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您應得向公司請求補足差額

二、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為勞資爭議,一般而言不涉及刑事責任。除非公司有詐欺或其他特殊犯罪行為,否則通常循民事或行政途徑解決。

三、行政責任

若公司未依法給付足額工資(包括加班費),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給付)及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之給付)等規定。主管機關(勞工局)在接獲申訴後,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對公司處以罰鍰,並限期給付。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暫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證據:請您妥善保存所有相關文件,包括:
    • 面試時的錄取通知或任何書面承諾(若有)。
    • 總經理提及「變動的一個月薪資」的信件。
    • 您的聘僱合約。
    • 歷年來的薪資單、轉帳證明,以證明該筆「變動的一個月薪資」或相關獎金是否為經常性發放。
    • 您的出勤紀錄及加班紀錄。
  2. 內部溝通:您可以先向公司人資或主管再次確認,並要求公司提供明確的工資計算方式說明。若溝通無果,可考慮發出存證信函,明確表達您的訴求。
  3. 尋求勞資爭議調解:若與公司協商未果,您可以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透過調解程序,由公正第三方協助釐清事實並促成雙方和解,是較為常見且有效率的解決方式。
  4. 提起民事訴訟:若調解仍無法解決爭議,您得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公司給付不足之工資及加班費。

肆、結論

關於您所提及的「變動的一個月薪資」以及其他獎金,依據《勞動基準法》對「工資」的廣泛定義,應有被認定為工資之空間。若其被認定為工資,則應納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建議您應積極蒐集相關證據,並可先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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