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諭知如有其他舉證或主張應於十日內具狀到院,逾期未具狀到院,得逕行裁定。 問題1、法官的意思是不會在開庭? 問題2、十日內具狀到院,是週六日算在內嗎?
您提到法官諭知「如有其他舉證或主張應於十日內具狀到院,逾期未具狀到院,得逕行裁定」的情形,並對此提出兩個問題:一是法官此舉是否代表不會再開庭?二是「十日內」的期間計算是否包含週六日?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訴訟程序中的訴訟指揮與期間計算問題,並無直接的民事責任歸屬。
關於法官諭知「得逕行裁定」是否代表不會再開庭?
關於「十日內具狀到院」的期間計算是否包含週六日?
本案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法官諭知十日內補狀並可能逕行裁定,應屬訴訟程序加速的指示,您應把握此機會提出所有必要之證據或主張。關於期間計算,原則上週六日應算入,但末日遇假日則順延。建議您盡速準備書狀並提早送達法院,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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