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婚後購買電梯大樓一戶(以下稱係爭不動產)各別50%持分, 113年6月雙方離婚後系爭不動產由對方居住使用, 114年7月對方停止繳交房貸及管理費, 115年1月銀行已取得系爭不動產法拍裁定亦已查封目前進度尚在等鑑價。 系爭不動產管理費積欠時間114年8月起至今,我方113年離婚後至今僅返回領取信件不到十次(因銀行法拍不知我方已搬離所以法院函文寄送系爭不動產),但對方雖114年7月搬離卻持續以系爭不動產作為掛號信收件地點,管委會催繳曾由對方提供我方老家地址作為收件地址但實際我方不住在那,我方也曾向管委會主張對方先支付一半後通知我方就會過去繳交我方部份(一人一半),且115年1月起就沒有再向我方催繳,現況卻只針對我方一方作為債務人提出支付命令,我方可以如何主張要告就告兩人而非我方一人。
本案涉及雙方離婚後,共同持有的電梯大樓(以下稱「系爭不動產」)因對方停止繳納房貸及管理費,導致銀行聲請法拍,且管理委員會(以下稱「管委會」)現僅針對您一人聲請支付命令,要求您繳納積欠的管理費。您希望主張應由雙方共同承擔債務,而非僅由您一人負責。
共有物管理費用之分擔
房貸債務之責任
對內求償權
本案目前所描述的事實,主要涉及民事債務不履行及共有物管理問題,應不致於構成刑事責任。
本案不涉及行政法規的責任問題。
針對支付命令:
釐清債務狀況:
與對方協商或求償:
關注法拍進度:
證據保全:
關於您與對方共同持有的不動產所衍生的管理費及房貸債務,您與對方應屬共同負擔。針對管委會僅對您一人聲請的支付命令,您應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提出異議,並在後續訴訟中主張應由雙方共同分擔。同時,建議您釐清房貸契約與離婚協議的內容,並考慮向對方主張其應分擔的債務,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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