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婚後購買電梯大樓一戶(以下稱係爭不動產)各別50%持分, 113年6月雙方離婚後系爭不動產由對方居住使用, 114年7月對方停止繳交房貸(對方為主要貸款人及物上保證人、我方為一般保證人及物上保證人)及管理費, 115年1月銀行已取得系爭不動產法拍裁定亦已查封目前進度尚在等鑑價。 系爭不動產管理費積欠時間114年8月起至今,我方113年離婚後至今僅返回領取信件不到十次(因銀行法拍不知我方已搬離所以法院函文寄送系爭不動產),但對方雖114年7月搬離卻持續以系爭不動產作為掛號信收件地點,管委會催繳曾由對方提供我方老家地址作為收件地址但實際我方不住在那,我方考量若我方繳一半後對方亦不繳到後面還是需要共同承擔所以向管委會主張對方先支付一半後通知我方就會過去繳交我方部份(一人一半),且115年1月起就沒有再向我方催繳,現況卻只針對我方一方作為債務人提出支付命令,我方可以如何保護我方?說白話要告就告兩人而非我方一人,且對方持續返回領取信件作為使用者。 先行說明:當初銀行催繳時有向銀行表示已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對方直接要銀行照法拍程序走並表明其不繳房貸,另外對方與我方無法溝通。
本案涉及雙方離婚後,對於婚後共同購買並各持分50%之電梯大樓(以下稱「系爭不動產」)所衍生之房貸及管理費債務糾紛。系爭不動產於離婚後由對方居住使用至114年7月,隨後對方停止繳交房貸及管理費。銀行已於115年1月取得法拍裁定並查封系爭不動產。管理費自114年8月起積欠,管委會現僅針對您一方提出支付命令。您主張應由雙方共同承擔,且對方仍持續使用系爭不動產作為收件地址。您與對方目前無法溝通,對方亦表明不願繳交房貸並要求銀行直接法拍。
1. 關於房貸債務
2. 關於管理費債務
3. 關於支付命令
4. 關於對方使用利益之請求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債務糾紛,應無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應無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與前配偶共有不動產所衍生之房貸及管理費債務,您與對方應屬對管理費負有連帶責任,且雙方之不動產持分均受銀行抵押權之拘束。面對管委會的支付命令,您務必在20天內提出異議,將程序轉為民事訴訟,並在訴訟中主張對方應分擔之責任及獨自使用之利益。建議您儘速諮詢並委請專業律師協助,以妥善處理此複雜的法律糾紛。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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