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婚後購買電梯大樓一戶(以下稱係爭不動產)各別50%持分, 113年6月雙方離婚後系爭不動產由對方居住使用, 114年7月對方停止繳交房貸(對方為主要貸款人及物上保證人、我方為一般保證人及物上保證人)及管理費, 115年1月銀行已取得系爭不動產法拍裁定亦已查封目前進度尚在等鑑價。 系爭不動產管理費積欠時間114年8月起至今,我方113年離婚後至今僅返回領取信件不到十次(因銀行法拍不知我方已搬離所以法院函文寄送系爭不動產),但對方雖114年7月搬離卻持續以系爭不動產作為掛號信收件地點,管委會催繳曾由對方提供我方老家地址作為收件地址但實際我方不住在那,我方考量若我方繳一半後對方亦不繳到後面還是需要共同承擔所以向管委會主張對方先支付一半後通知我方就會過去繳交我方部份(一人一半),且115年1月起就沒有再向我方催繳,現況卻只針對我方一方作為債務人提出支付命令,我方可以如何保護我方?說白話要告就告兩人而非我方一人,且對方持續返回領取信件作為使用者。
您與前配偶於離婚後,共同持分之電梯大樓(以下稱「系爭不動產」)因前配偶停止繳納房貸及管理費,導致銀行已取得法拍裁定並查封系爭不動產。目前管理費自114年8月起積欠,管委會卻僅針對您一人聲請支付命令。您希望了解如何保障自身權益,並主張應由雙方共同承擔債務。
關於管理費之責任:
關於房貸之責任:
共有人間之求償權:
支付命令之處理:
本案情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情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情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務必於20日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這是當前最緊急且重要的步驟。您應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遞狀聲明異議,表明您對債務金額或分擔比例有爭執。提出異議後,支付命令將失效,案件會自動轉為民事訴訟程序,屆時您將有機會在法庭上提出您的主張,要求管委會將前配偶列為共同被告,或由您向其求償。
釐清債務狀況並與前配偶協商:
考慮提起訴訟請求前配偶分擔: 若您最終支付了超出您應負擔的管理費,或因法拍導致您有其他損失,且前配偶拒絕分擔,您應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前配偶給付其應負擔之部分。
考慮不動產處分方式: 雖然已進入法拍程序,但若能在法拍前與前配偶達成協議,共同出售系爭不動產,或許能以較好的價格出售,減少雙方的損失。若無法協議,則只能等待法拍結果。
關於您與前配偶共有不動產之管理費及房貸爭議,涉及民事上共有人之責任分擔及保證債務。針對管委會聲請之支付命令,您務必於20日內提出異議,以避免支付命令確定而喪失爭執權利。同時,建議您積極與前配偶協商債務分擔,並在必要時透過法律途徑向其求償。在處理過程中,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您的權益獲得充分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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