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諮詢摘要 一、事件背景 本人於某護理之家任職期間,於民國115年5月27日參與一場由主管主導之公開會議。 會議中,主管出示一份由員工吳撰寫、並由蔡及彭之手稿,內容記載本人曾向他人表示主管故意刁難員工、未來將利用專業手段刁難特定同仁等言論。 會議過程中,多名與會者依據該手稿內容對本人提出質疑及指控,並要求本人提出證據證明未曾說過相關內容。 本人認為相關指控缺乏客觀證據支持,且會議過程疑有公開貶抑、集體施壓及損害本人名譽與人格權之情形,因此希望諮詢是否涉及民事、刑事或勞動法相關責任。 二、目前持有證據 1. 會議錄音原檔 完整錄音檔 含錄音同意過程 含全部對話內容 2. 錄音逐字稿 逐字整理版本 可對照錄音內容 3. 手稿文件 由吳美華撰寫 蔡雯琳、彭宣涵連署 會議中作為主要指控依據 4. 監視器畫面 可證明會議參與人員 可證明部分事件發生時間與人員位置 無收音功能 5.相關工作資料(如若需要) LINE訊息 排班表 離職相關文件 其他可佐證職場狀況之資料 三、本人疑慮 (一)名譽受損 會議中吳美華公開表示: 「不要臉」 「你是不是男人」 「讓人看不起」 並以手稿內容作為依據,認定本人曾散布特定言論。 本人認為此舉可能造成名譽及人格權受損。 (二)職場霸凌或不當對待 會議形式為: 多人共同對質 主管主導 多人輪流質疑 要求本人證明自己未曾說過相關內容 本人認為過程可能已超出正常內部調查範圍。 (三)手稿證據能力 本人認為: 手稿為事後撰寫 連署人彼此關係密切 缺乏錄音或客觀證據佐證 希望律師協助評估其法律上之證明力。
您於護理之家任職期間,在一次由主管主導的公開會議中,被出示一份手稿,內容指控您曾發表對主管不利的言論。會議中,多名與會者依據該手稿對您提出質疑與指控,並要求您證明清白。過程中,吳美華女士更公開使用「不要臉」、「你是不是男人」、「讓人看不起」等貶抑言詞。您認為此會議形式與言論已構成公開貶抑、集體施壓,並損害您的名譽與人格權,可能涉及職場霸凌或不當對待。您目前持有會議錄音、逐字稿、手稿文件及監視器畫面等證據,希望釐清相關法律責任。
本案若有會議中公開貶抑言詞及不實指控之情形,可能涉及對您名譽權及人格權的侵害,您應得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名譽權侵害:
手稿證據能力:
會議中若有公開侮辱言詞或散布不實指控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公然侮辱罪:
誹謗罪:
本案主要涉及個人間的侵權行為與職場不當對待,較不直接涉及行政責任。然而,若護理之家作為雇主,未能善盡職場安全與預防不法侵害的責任,則可能面臨主管機關的行政指導或裁罰。
您所描述的會議形式與內容,應可能涉及職場霸凌或不法侵害,雇主(護理之家)對此負有預防及處理的責任。
職場不法侵害:
性別工作平等法:
關於您在職場會議中遭遇的爭議,應可能涉及民事上名譽權及人格權侵害、刑事上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以及勞動法上雇主未善盡職場不法侵害預防義務。建議您優先保全所有證據,並考慮向雇主內部申訴或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若有必要,再進一步評估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或刑事告訴。最終,務必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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