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盤讓未告知屋主售屋之法律責任

想請問如果我要盤讓一間店 但我忘記告知買盤讓方這間店屋主要出售一事 對方現在想要告我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欲盤讓一間店面予他人,但未告知買受方該店面之屋主有出售意願。現買受方知悉此事後,擬對您提起訴訟。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可能涉及民事責任,其判斷重點在於您未告知屋主出售意願之行為,是否構成契約上之義務違反或導致買受方產生錯誤。

  1. 告知義務與誠實信用原則

    • 依據我國民法第148條及第219條之精神,契約當事人於締結契約及履行契約時,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負有協力、告知及保護之義務。屋主有意出售店面一事,對於承租人(即買受方)未來租賃關係之穩定性及經營規劃,應屬重要資訊(即「重要事實」)。
    • 若您在盤讓店面時,知悉屋主有出售意願,卻未告知買受方,此舉可能被認為違反了交易上之誠實信用原則所衍生之告知義務。此種未告知重要事實之情形,在法律上可能被評價為「不完全給付」或「締約過失」。
  2. 錯誤或詐欺

    • 錯誤:若買受方因不知屋主出售意願而與您簽訂盤讓契約,且若其知悉此事實即不會簽約,則買受方之意思表示可能係因「錯誤」所致(民法第88條)。然而,主張錯誤通常需證明錯誤非因買受方自己之過失,且錯誤之事實為交易上重要者。若法院認定您有過失未告知,買受方可能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詐欺:若您是「故意」隱瞞屋主出售店面之事實,意圖使買受方陷於錯誤而簽訂盤讓契約,則可能構成民法第92條之「詐欺」。一旦詐欺成立,買受方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 損害賠償

    • 無論是因違反告知義務、不完全給付、締約過失、錯誤或詐欺,若買受方因此受有損害(例如:因租賃關係不穩定導致的營業損失、重新尋找店面之費用等),買受方均可能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或第227條(不完全給付)等規定,向您請求損害賠償。

二、刑事責任

本案若僅是「忘記告知」,通常較難成立刑事責任。然而,若檢察官或法院認定您是「故意」隱瞞屋主出售店面之事實,且有施用詐術、使買受方陷於錯誤並交付財物(例如盤讓金)之意圖,則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但刑事詐欺罪之成立門檻較高,需證明您有明確的詐欺「故意」,單純的「忘記」或「疏忽」通常不足以構成。

三、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法規之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釐清事實與契約內容:首先,請您回想當時盤讓契約簽訂的具體過程,以及契約中是否有任何關於租賃權利義務或屋主出售意願的約定。確認您何時得知屋主出售意願,以及您未告知買受方的原因(是確實忘記,還是有其他考量)。
  2. 主動溝通與協商:建議您主動與買受方聯繫,了解其具體訴求及所受損害。在釐清事實後,嘗試以和解方式解決爭議,例如提供部分補償、協助買受方與屋主溝通租賃事宜,或在合理範圍內進行協商,以避免訴訟。
  3. 評估法律風險:若買受方堅持提告,您應評估自身可能面臨的民事賠償責任及刑事風險。特別是民事部分,若法院認定您有違反告知義務或構成詐欺,您可能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甚至面臨契約撤銷的後果。
  4. 諮詢專業律師:由於本案涉及契約履行、告知義務及潛在的民、刑事責任,建議您攜帶所有相關文件(如盤讓契約、租賃契約、與屋主溝通紀錄等),儘速向專業律師諮詢,由律師協助您分析案情、評估風險,並提供具體的應對策略。

肆、結論

關於您盤讓店面未告知買受方屋主出售意願一事,可能涉及民法上之告知義務違反、錯誤或詐欺,進而產生損害賠償或契約撤銷之民事責任。若有明確詐欺故意,亦可能涉及刑事詐欺罪。建議您應積極與買受方溝通協商,並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妥善處理此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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