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工作於營造業,最後工作地點為台南,台南案子結束後,公司無任何案子,更改為嘉義市居家上班,居家上班約8個月左右,我申請了育嬰留停,期間結束申請復職,公司調動至台北市,公司告知只剩這工地,要求配合,要求公司依法資遣能站得住法律立場嗎
您原於營造業工作,最後工作地點為台南,後因公司無案子而改為嘉義市居家上班約八個月。在您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後,公司卻要求您調動至台北市工地,並告知僅剩該工地可供選擇。您欲了解在此情況下,要求公司依法資遣是否站得住法律立場。
本案主要涉及雇主調動勞工職務的合法性,以及育嬰留職停薪後復職的權益保障,進而影響您要求資遣的法律依據。
關於職務調動的合法性判斷: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符合下列五項原則:
本案中,公司稱「只剩這工地」可能符合「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須」之要件。然而,從嘉義市居家上班調動至台北市,地點顯然「過遠」,公司應予必要之協助(例如提供交通、住宿津貼等)。此外,此調動亦可能對您及其家庭(原於嘉義市居家上班)之生活利益產生重大影響。若公司未提供合理協助,或此調動對您的家庭生活造成顯著且無法克服的困難,則此調動命令可能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合法調動原則。
關於育嬰留職停薪後復職的權益保障: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雇主不得拒絕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亦不得因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而為不利之處分。所謂「不利之處分」包括解僱、降調、減薪、減少工時、其他不利之待遇或行為。
您在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公司即要求您從嘉義市調動至台北市,此一調動若被認定為不合法或對您造成顯著不利,可能會被視為因您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而為之「不利處分」。
關於要求資遣的法律立場: 若公司所為之調動命令,經認定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合法調動原則,或被認定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所稱之「不利處分」,則雇主可能已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
在此情況下,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此時,您終止勞動契約,應可向公司請求資遣費。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將依您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或勞動基準法(舊制)而有所不同。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若公司之調動行為經認定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勞工主管機關(如勞工局)可能會對公司處以行政罰鍰。此為行政法上的責任,與您請求資遣費的民事責任不同,但可作為您與公司協商或向主管機關申訴的依據。
《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育嬰留職停薪勞工的復職權益有特別保障,此為本案判斷公司行為合法性的重要依據。
關於您育嬰留停後公司要求調動至台北市一事,若該調動地點過遠且公司未提供必要協助,或對您的家庭生活造成顯著不利,則可能不符合《勞動基準法》關於合法調動的原則,亦可能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禁止之不利處分。在此情況下,您應有法律立場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建議您先與公司協商,若無共識,可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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