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停後調職台北,要求資遣之法律分析

本人工作於營造業,最後工作地點為台南,台南案子結束後,公司無任何案子,更改為嘉義市居家上班,居家上班約8個月左右,我申請了育嬰留停,期間結束申請復職,公司調動至台北市,公司告知只剩這工地,要求配合,要求公司依法資遣能站得住法律立場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原於營造業工作,最後工作地點為台南,後因公司無案子而改為嘉義市居家上班約八個月。在您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後,公司卻要求您調動至台北市工地,並告知僅剩該工地可供選擇。您欲了解在此情況下,要求公司依法資遣是否站得住法律立場。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雇主調動勞工職務的合法性,以及育嬰留職停薪後復職的權益保障,進而影響您要求資遣的法律依據。

  1. 關於職務調動的合法性判斷: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符合下列五項原則:

    • 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本案中,公司稱「只剩這工地」可能符合「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須」之要件。然而,從嘉義市居家上班調動至台北市,地點顯然「過遠」,公司應予必要之協助(例如提供交通、住宿津貼等)。此外,此調動亦可能對您及其家庭(原於嘉義市居家上班)之生活利益產生重大影響。若公司未提供合理協助,或此調動對您的家庭生活造成顯著且無法克服的困難,則此調動命令可能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合法調動原則。

  2. 關於育嬰留職停薪後復職的權益保障: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雇主不得拒絕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亦不得因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而為不利之處分。所謂「不利之處分」包括解僱、降調、減薪、減少工時、其他不利之待遇或行為。

    您在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公司即要求您從嘉義市調動至台北市,此一調動若被認定為不合法或對您造成顯著不利,可能會被視為因您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而為之「不利處分」。

  3. 關於要求資遣的法律立場: 若公司所為之調動命令,經認定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合法調動原則,或被認定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所稱之「不利處分」,則雇主可能已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

    在此情況下,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此時,您終止勞動契約,應可向公司請求資遣費。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將依您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或勞動基準法(舊制)而有所不同。

二、刑事責任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若公司之調動行為經認定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勞工主管機關(如勞工局)可能會對公司處以行政罰鍰。此為行政法上的責任,與您請求資遣費的民事責任不同,但可作為您與公司協商或向主管機關申訴的依據。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育嬰留職停薪勞工的復職權益有特別保障,此為本案判斷公司行為合法性的重要依據。

參、處理建議

  1. 與公司溝通協商: 建議您先以書面(例如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向公司表達您對調動地點過遠及對家庭生活影響的疑慮,並要求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提供必要的協助(例如搬遷費、租屋津貼等),或提出其他替代方案。同時,可提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對育嬰留停後復職的保障。
  2. 蒐集證據: 保留所有與公司溝通的紀錄(訊息、郵件、會議紀錄等)、公司發出的調動命令、以及您居家上班的相關證明,以備不時之需。
  3. 向勞工主管機關諮詢或申請調解: 若與公司協商無果,您可以向工作地點所在地的勞工局(或勞動部)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委員將協助釐清事實,並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勞工局亦可協助判斷公司調動命令的合法性。
  4. 考慮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 若經勞工局認定公司調動命令不合法,且公司仍不願撤回或提供合理協助,您可能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向公司請求資遣費。

肆、結論

關於您育嬰留停後公司要求調動至台北市一事,若該調動地點過遠且公司未提供必要協助,或對您的家庭生活造成顯著不利,則可能不符合《勞動基準法》關於合法調動的原則,亦可能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禁止之不利處分。在此情況下,您應有法律立場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建議您先與公司協商,若無共識,可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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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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