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課的時候同學請我傳外套不小心丟到很討厭我的人所以他就在課堂上大聲罵我破麻、腦殘、腦包、耳包還被他的朋友刻意嘲笑及模仿 因為在課堂上沒有辦法錄音錄影但同學都可以當作證人 這樣有辦法告他們公然侮辱嗎
您在課堂上不慎將外套丟到一位與您不睦的同學身上,該同學隨即在課堂上大聲辱罵您「破麻、腦殘、腦包、耳包」,其朋友亦在旁刻意嘲笑及模仿。由於事發於課堂上,無法錄音錄影,但有多位同學可作為證人。您想了解此情況是否能對他們提出公然侮辱的告訴。
若同學的辱罵行為經認定構成公然侮辱,除了刑事責任外,您的名譽權及人格權可能已受到侵害。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民法》第195條第1項亦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此,您應可向該同學請求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
依據您所述,該同學在「課堂上」大聲辱罵您「破麻、腦殘、腦包、耳包」,且有「多位同學可以當作證人」,此行為應屬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
至於其朋友「刻意嘲笑及模仿」的行為,若其嘲笑模仿的內容亦具有貶損您人格的意涵,且是在公然場合為之,亦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若其行為僅是附和或助長主要辱罵者的氣勢,則可能被視為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具體情況仍需視其行為的獨立性及對您的侵害程度而定。
本案主要涉及刑事及民事責任。若學校有相關的校規,該同學的行為亦可能違反校規,學校可依規定進行懲處,但這屬於學校內部的行政管理範疇,而非國家法律上的行政責任。
本案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您在課堂上遭同學辱罵及嘲笑一事,應屬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並可能衍生《民法》上侵害名譽權及人格權的損害賠償責任。建議您應盡速蒐集同學的證詞作為證據,並可先向學校反映,若學校處理未果或您希望追究法律責任,則可考慮在六個月內向檢警機關提出刑事告訴,並可一併提起民事求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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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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