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發文揭露個資與名譽受損之法律諮詢

交友慎選 第五ID:1184469 32985020 51408001 59807416 IG THREAD:mrk.idv FB:Miracle Sterling DC:0114_ruby 1314.idv(已停用跑路) 省流:自作多情、被害妄想症、情勒別人、死性不改、賣慘、大學遊戲巨嬰 故事簡要:此人為上賽季S騎士心態非常差,地雷是被壓力還有被說玩的爛,但地雷遠遠不止於此,並且也會不知為何就踩到她地雷,曾有一次重播放她玩騎士被雜貨商速融後準備要問她發生什麼事情,結果她就爆炸了,覺得在壓力她,每次跟她玩都還要哄這位嬰兒,她被路人罵要幫她罵回去、她失誤你要鼓勵她、她玩的好你要稱讚她,把這遊戲當幼稚園在帶小孩 今年4月被掛過一次,內文講的沒有錯,找陪玩上s騎士,之後為了穩榜買代打,被掛後火速找管理員刪文,並且矢口否認自己有找陪玩跟代打,認為是靠自己上的,代打也只買300認知而已,找代打是因為打排位打到心態出問題有生命危險所以找代打來穩榜,後面沒找陪玩跟代打就掉回去a排,被掛後連續一個禮拜進來通話講同一件事情,瘋狂問有沒有頭緒知道是誰這麼恨她,還開出懸賞759給找到的人,但通話內的人受不了於是不太想理她,被她理解為我們都討厭她,之後有一次解釋給她聽,不是因為討厭她,只是因為進來都在講自己被掛的事情一直內耗,安慰開導很多次都沒用所以才不太想理她,但看起來此人非常固執聽不進去 在自己的群內因為許多次成員吵架所以受不了直接跑路了,隔天詢問她原因,她回應說沒有人在看群規,但最先違反群規的卻是她自己,說某些人很笨,玩的爛,跟她們玩都不會贏所以自己都在亂玩,每次找新排友打完後會說對方觀念不行操作不行各式各樣問題,群內所有人基本上都被她貼過標籤,但卻沒有一次敢直接告訴對方遇到任何事情只會逃避或是冷處理,問她怎麼了要幫她處理結果卻說自己不在意,但是每次都可以聽到她在說相同的問題該怎麼辦,非常矛盾 跑路的原因除了沒人看群規以外有另一原因是要遠離某位B成員,這位B成員是她很喜歡的固排,會陪她打晨排,配合也非常好,會幫她講出她不敢講的話,但是B跟群內其他人不太合,有時也會因為B導致讓她焦慮心態出現問題,是否遠離B在她腦中想好幾個月,最後決定切斷聯繫退群跑路,之後詢問原因,此人回覆自己不只切斷與B聯繫,包括跟B較熟的人也一起切割斷聯,因為如果跟這些人玩之後自己會心軟回去接受B,所以全部都別往來了,刪友還外加封鎖,結果隔天就跑去跟B打匹配,還跟B說別人背刺他,三天內總共有三個人關心她問她怎麼了,能夠三天給出三個不同版本的答案也是神了,後面還說出自己隱藏已久的祕密是自己有人格分裂,會自殘自殺,讓她給出一點證明卻直接無視,無法確定是否有此症狀,可能只是虛構出來的,認為沒人幫助她,但其實有許多人要幫她解決事情但自己去卻說要冷處理、不在意,結果就是直接跑路刪帳號,問題看不見就等於沒問題 如果要斷絕聯繫就好聚好散,為何還要跟別人說你被背刺呢,直接講到底困難在哪呢,這次就如你所願真的背刺你吧 我被罵了,並且他將我的各種社群資訊寫在上面,我可以提告他嗎 但是他說得確實都是事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提及有他人在網路上公開您的社群帳號ID(如IG、FB、DC等)並發表關於您的負面評價,內容包含指控您找陪玩、買代打、情勒他人、大學遊戲巨嬰等,且您自承對方所說的內容確實為事實。您因此感到被罵、被背刺,並詢問是否可以對其提告。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名譽權侵害:
    • 法條依據: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及第195條第1項(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事實涵攝: 本案若對方在網路上公開發布您的個人資訊並伴隨負面評價,即使內容為真,但若其揭露方式、目的或所用詞語,已逾越合理評論範圍,並導致您的社會評價受到貶損,可能涉及侵害您的名譽權。名譽權的侵害不限於不實言論,即使是真實的事實,若其揭露不具公益性或與公共利益無關,且對個人造成不法侵害,仍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2. 隱私權侵害:
    • 法條依據: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及第195條第1項(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事實涵攝: 此外,對方未經您的同意,將您的社群帳號資訊(如IG、FB、DC等ID)公開揭露,即使部分資訊可能為公開狀態,但若此舉已逾越合理範圍,並造成您心理上的困擾或社會評價的負面影響,亦可能涉及侵害您的隱私權。隱私權保護的範圍包含個人不願公開的私密生活資訊,以及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權。

二、刑事責任

  1. 公然侮辱罪:
    • 法條依據: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事實涵攝: 若對方言論涉及「抽象的謾罵」,例如使用「自作多情」、「被害妄想症」、「情勒別人」、「死性不改」、「賣慘」、「大學遊戲巨嬰」等詞語,且在網路上公開發表,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罪的成立與言論是否為真無關,主要看是否足以貶損他人的社會評價。
  2. 誹謗罪:
    • 法條依據: 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
    • 事實涵攝: 若對方所指摘的具體事實,例如「找陪玩上S騎士」、「買代打」、「被掛後火速找管理員刪文」、「矢口否認自己有找陪玩跟代打」等,經查證確實為真,則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由於您自承對方所說的內容確實為事實,因此,對方成立刑事誹謗罪的可能性可能較低。

三、行政責任

  1. 個人資料保護法:
    • 法條依據: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9條、第20條、第28條。
    • 事實涵攝: 您的社群帳號ID可能被視為個人資料。若對方未經您的同意,將這些資料公開揭露,且此行為已逾越合理使用範圍,並造成您的損害,可能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然而,個資法主要規範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與利用,一般個人之間的行為,仍需視具體情境判斷其適用性,例如是否涉及營利目的或大規模揭露等。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目前看來,主要涉及上述民事與刑事責任,暫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的適用空間。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蒐集證據: 建議您應立即對對方的發文內容、發文時間、網址、發文者ID等進行截圖或錄影存證,並妥善保存,以作為未來法律行動的依據。
  2. 評估提告效益: 由於您自承對方所言為事實,刑事誹謗罪成立的可能性可能較低。但仍可能涉及民事名譽權或隱私權的侵害,以及刑事公然侮辱罪。提告可能耗費時間、金錢與精神,建議您審慎評估提告的效益與風險。
  3. 諮詢專業律師: 建議您攜帶所有蒐集到的證據,進一步諮詢專業律師。律師可以根據具體證據和情境,為您分析更精確的法律風險,並提供最適合您的處理策略,例如是否發函要求對方移除文章、道歉,或向相關網路平台檢舉,以及是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等。

肆、結論

綜上所述,關於對方在網路上公開您的社群資訊並發表負面評價一事,即使內容為真,仍可能涉及民事上的名譽權與隱私權侵害,以及刑事上的公然侮辱罪。然而,由於您自承對方所言為事實,刑事誹謗罪成立的機會可能較低。建議您應妥善蒐集證據,並進一步諮詢專業律師,以評估最適合您的處理方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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