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問公司涉嫌詐欺、不當得利與本票爭議諮詢

6/4我上桃園找顧問公司 我要分期買手機兩隻 iPhone 17pormex 然後帶我去把手機續約1399 但是我不知道顧問公司他用購機方案,顧問公司說神腦的這位小姐是他的窗口 辦完續約就走了 後來 說要送東遠 送21世紀 然後照會完跟顧問公司跟我說應該是過了沒什麼問題 讓我回家明天貸款播下來再跟我說他要送手機下來然後載我去坐高鐵在車上跟我收了7千元的包裝費 在這期間6/5、6、8日顧問公司有跟我要說要補間 要我的機車汽車行照讓我在上去一趟說要對保照會 6/9顧問公司說要先清掉信用卡1萬3千300,說怕分期公司會覺得我如果辦過分期下個月因為信用卡沒清會沒辦法過手機分期貸款,一開始我沒辦法,顧問公司他說看家人朋友有沒有辦法幫忙 後來我找家人借錢繞來繞去然後 他就帶我去監理站說要補辦行照排燈,沒補成功 顧問公司他說沒關係,叫我先去領錢清1萬3千,錢包拿300 共1萬3千3百元給現場給顧問公司地點在監理站的ATM前給顧問公司現金 他說會幫我用窗口繳費收據會給 然後在車上顧問公司他說會載我去一家當舖,顧問公司他說可以跟他們聊一聊,有資金需求也可以跟他們的借,然後我就說可是我沒有要借,顧問公司他就說沒關係你們聊一聊不借也沒關係,到當舖我就跟裡面的人員談話後來我就說我沒有要借當舖 我就跟顧問公司說我沒有借可以來載我了 然後帶我回他的店 昕煒通訊 在一樓沙發找到一位A金主說可以私下分期給我 讓我簽本票跟合約 為什麼簽本票7萬五千因為 他們查到我名下有跟當舖借4萬 他想讓我把現在的當舖轉移到他那邊然後買iPhone 17 共7萬五千元 跟我說就是不能跟第三方借錢或詢問不然就是違反合約會罰錢跟清本票這樣,跟我說我貸款都要簽本票 然後說金主6/ 12號會去找我撥款 就是清我現在的當舖然後顧問公司再把手機送來給我 回家後我問顧問公司為什麼時候收到收據顧問公司他一直都是跟我說晚點 6/10、11號我也陸續跟顧問公司他確認金錢,顧問公司他也沒有證面回答我,只跟我說會處理 我想一想為什麼本票7萬5 每個月繳1萬3千多 他說4萬是清原來現在的當舖 轉到A金主那邊是4萬利息每個月750元等於每個月利息3千 然後iPhone 17價格2萬9千元 在麼算都不可能一個月1萬3千元 然後也沒跟我說幾期繳完 跟我說當天實際撥款我在跟A金主談要怎麼還,然後我打給中華電信檢查合約才知道我是被用購機方案,重點當下幫我辦的心儀小姐沒跟我說我是購機方案,只有說是1399續約 我問網路律師他請我打給神腦的心儀詢問手機去哪裡 後來6/11我覺得不妥我跟A金主說我要改時間所以我們沒有見面他沒有他錢給我或匯款給我,我就把聯絡方式刪除了 6/12我打給神腦小姐心儀詢問手機去向,他說顧問公司說有跟我說,沒拿手機給我嗎? 我說顧問公司沒有跟我說也沒有拿手機給我,心儀小姐說他打電話跟顧問公司說讓他跟我說 我要掛掉神腦心儀小姐電話顧問公司就馬上打來顧問公司就傳訊息說:我這邊會對你提出訴訟了喔 您打去門市說你續約為什麼沒手機 我們是不是幫你清光你的小額欠費抵掉了 晚點我會請法律顧問去執行 你這樣就是擺明 要人家幫你清你的欠費 還要咬人 到時你在看誰來幫你處理訴訟 你有耀解釋你再連絡我 沒有我等等就請顧問去訴訟了 我跟顧問公司說要終止,顧問公司說可以讓我終止但要賠償金給他們,第一次跟我說五萬 第二次說跟公司商量說4萬 然後信用卡的錢我問顧問公司他說不會還給我,顧問公司他說直接從合約扣我還要給他2萬7,顧問公司他說不繳違約,顧問公司他要走法律程序這樣,然後我問律師就說叫我不要理顧問公司他們都不要回訊息,我現在不知道顧問公司他是在嚇我還是怎樣 本票 憑票於民國 115年6月9日條件擔任兌付或其指定人 新台幣 柒萬伍仟元整蓋手印 元整 票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此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及票據法第89 付款地:桃圆 發票人:有寫 身分證字號:有寫 地址:有寫蓋手印 發票人: 身分證字號: 地址: 發票日期: 民國115年6/13手印 本票格式是A式紙影印內容有如下 授權書發票人等共同簽發上 列本票交予___收執 茲授權___自行填載 到期日,如有多筆債務或單筆債務而其應清償日或利息實際未繳日有不同者,執票人得在該本票上填載最早之期日為該本票之到期日,以利行使票據權利。 但發票人應清償之利息仍按各筆債務往來約定之利率及應計日計算。 此致 立授權書人:有寫然後手印 身分證統一編號:有寫 地址址:有寫 中華115年6月13日有蓋手印 我沒拿到錢,他說要終止要給他違約金 乙方沒寫完整我跟他說要終止合約他說付違約金然後會銷毀本票 我本票是跟顧問公司簽 不是跟A金主簽 我跟A金主說不要撥款我要終止 才跟顧問公司說終止 顧問公司跟我要賠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因欲分期購買手機,透過顧問公司辦理續約,卻被辦理成購機方案,且未取得手機。期間顧問公司向您收取7,000元「包裝費」及13,300元「清償信用卡債務」款項,卻未提供明確收據或證明款項用途。隨後,顧問公司引導您簽立一張75,000元的本票及合約,聲稱是為清償您名下當舖債務並購買手機。然而,A金主並未實際撥款,您也未收到手機。在您欲終止合約後,顧問公司反向您威脅提告並要求高額賠償金。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關於顧問公司之詐欺與不當得利: 顧問公司在辦理手機續約時,可能未充分告知您係「購機方案」而非單純續約,並收取7,000元「包裝費」及13,300元「清償信用卡債務」款項,卻未提供明確收據或證明款項用途,且未交付手機。這些行為應屬以詐術使您陷於錯誤,並交付財物。若顧問公司之行為經認定為詐欺,您得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因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例如簽署購機方案、支付款項、簽立本票等),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顧問公司返還已支付之7,000元及13,300元款項。
  2. 關於本票之效力與抗辯: 您簽立予顧問公司之75,000元本票,其發票日(民國115年6月13日)晚於到期日(民國115年6月9日),此為異常情況,可能影響本票之效力。此外,本票係因顧問公司聲稱之「清償當舖債務及購買手機」而簽立,但A金主並未實際撥款,您亦未收到手機,故本票所依據之原因關係(借貸或買賣)應屬未成立或存在瑕疵。您得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主張「原因關係抗辯」,即在執票人(顧問公司)對您行使票據權利時,您可以主張其與您之間存在之基礎法律關係(例如詐欺、借貸未成立等)來對抗其請求。由於您並未實際取得借款或手機,該本票應屬無對價或無原因而簽發,顧問公司若持本票向您請求,您應可拒絕給付。
  3. 關於契約終止與違約金: 顧問公司要求您支付高額違約金,然而,若顧問公司自身行為涉及詐欺、未履行契約義務(如未交付手機、未撥付借款),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則顧問公司要求之違約金請求應屬無效或不成立。此外,您提及合約中「乙方」欄位未填寫完整,此亦可能影響該合約之有效性。
  4. 關於中華電信/神腦之購機方案: 您與中華電信/神腦簽訂之購機方案,若門市小姐未充分告知您係購機方案而非單純續約,可能涉及告知義務之不完全履行。由於您並未收到手機,您應可向中華電信/神腦主張未收到商品,要求交付手機或解除購機契約。建議您可先向中華電信客服反映此情況,並要求提供購機方案之詳細內容及手機流向。

二、刑事責任

  1. 詐欺取財罪: 顧問公司以不實資訊(例如:誤導您簽署購機方案、收取不合理費用、承諾撥款卻未履行、威脅提告等),使您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7,000元、13,300元)及簽立本票,其行為應屬涉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顧問公司後續威脅提告並要求賠償金之行為,亦可作為其詐欺犯意之佐證。
  2. 重利罪: 顧問公司或A金主若利用您急需資金之情況,約定顯不相當之利息(例如4萬元借款每月750元利息,年利率達22.5%,已超過《民法》約定利率上限16%),並收取高額費用,可能涉嫌《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
  3. 恐嚇取財罪: 顧問公司在您欲終止合約時,以「將對您提出訴訟」、「請法律顧問執行」等言詞,並要求高額賠償金,意圖使您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其行為可能涉嫌《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

三、行政責任

  1. 消費者保護法: 顧問公司之行為,例如提供不實資訊、使用不公平契約條款、或有其他顯失公平之行為,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您可以向各地方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目前未見其他特殊法規之直接適用,主要爭議點仍集中於民、刑事責任及消費者保護法。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證據: 立即整理所有與顧問公司、A金主、神腦門市小姐的對話紀錄(訊息、錄音)、簽署文件(購機合約、本票、授權書)、匯款證明、收據等,並妥善保存。特別是顧問公司威脅提告的訊息,務必截圖留存。
  2. 暫勿支付任何款項: 在釐清法律責任前,強烈建議您暫勿支付顧問公司所要求之任何「賠償金」或「違約金」,以免權益受損。
  3. 向警方報案: 由於顧問公司之行為可能涉及詐欺、重利、恐嚇取財等刑事犯罪,建議您攜帶所有證據,儘速前往警察局報案,提出刑事告訴。警方將會進行偵查,有助於釐清事實並追究顧問公司之法律責任。
  4. 向消保官申訴: 同時,您可以向各地方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調解或調查顧問公司之不法行為。
  5. 聯繫中華電信/神腦: 再次聯繫中華電信客服或神腦門市,明確告知您未收到手機,並要求提供購機方案之詳細內容及手機流向。若無法取得手機,應要求交付手機或解除購機契約。
  6. 本票處理: 由於您未收到借款,且本票簽發過程可能存在詐欺,若顧問公司持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您應在收到法院裁定後20日內,委請律師向法院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以保障您的權益。
  7. 諮詢專業律師: 本案情節複雜,涉及多重法律關係,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由律師評估所有證據,提供更具體之法律策略,並協助您進行後續的報案、訴訟或協商程序。

肆、結論

關於您與顧問公司間之糾紛,應屬涉及民事上之詐欺、不當得利、本票債權爭議及契約效力問題,並可能構成刑事上之詐欺取財、重利及恐嚇取財罪。此外,顧問公司之行為亦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建議您應立即蒐集證據,暫勿支付任何款項,並儘速向警方報案及向消保官申訴,同時聯繫中華電信/神腦處理手機問題。最重要的是,務必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您的權益獲得最完善的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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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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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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