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未收受款項爭議及終止合約法律分析

本票 憑票於民國 115年6月9日條件擔任兌付或其指定人 新台幣 柒萬伍仟元整蓋手印 元整 票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此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及票據法第89 付款地:桃圆 發票人:有寫 身分證字號:有寫 地址:有寫蓋手印 發票人: 身分證字號: 地址: 發票日期: 民國115年6/13手印 本票格式是A式紙影印內容有如下 授權書發票人等共同簽發上 列本票交予___收執 茲授權___自行填載 到期日,如有多筆債務或單筆債務而其應清償日或利息實際未繳日有不同者,執票人得在該本票上填載最早之期日為該本票之到期日,以利行使票據權利。 但發票人應清償之利息仍按各筆債務往來約定之利率及應計日計算。 此致 立授權書人:有寫然後手印 身分證統一編號:有寫 地址址:有寫 中華115年6月13日有蓋手印 我沒拿到錢,他說要終止要給他違約金 乙方沒寫完整我跟他說要終止合約他說付違約金然後會銷毀本票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簽發了一張金額為新台幣柒萬伍仟元的本票,並載明票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同時,您也簽署了一份授權書,授權執票人自行填載到期日。然而,您表示實際上並未收到任何款項。現在對方要求您支付一筆「違約金」才能終止合約並銷毀本票。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本票債務之存在與否:
    • 依據《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本票應記載一定事項,您所描述的本票內容,形式上應屬符合本票之要件。
    • 然而,本票雖為「無因證券」,原則上執票人可直接依本票請求付款,但若本票債務是基於「對價關係」(例如借貸關係)而產生,發票人(即您)與執票人(即對方)之間,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發票人得以該對價關係之不存在,對執票人主張抗辯。換言之,若您確實未曾收到任何款項,則本票所表彰的借貸關係應屬不存在,您便有權利拒絕支付本票上的金額。
    • 關於本票上記載的到期日與發票日期有落差,以及授權書允許執票人填載到期日之情形,若到期日早於發票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準用第37條第1項規定,該本票應屬「見票即付」之本票。但無論如何,核心爭議仍應在於您是否實際收到款項。
  2. 違約金之請求:
    • 對方要求支付「違約金」以終止合約並銷毀本票,此一請求是否合理,應視雙方之間是否存在一份有效的「合約」,且該合約是否有約定違約金條款。
    • 若您從未收到任何款項,則雙方之間應屬未成立實質的借貸契約。在沒有借貸契約的情況下,您便無從「違約」,對方所請求的違約金,應屬無法律依據。
    • 此外,您提到「乙方沒寫完整」,這也可能影響任何潛在合約的有效性。
  3. 利息計算:
    • 本票上載明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此利率已達《民法》第205條所定之最高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十六)。若超過此利率,超過部分之利息依《民法》規定應屬無效。本案雖未超過,但仍應注意若無實質借貸關係,則利息請求亦應屬無所附麗。

二、刑事責任

  1. 詐欺罪:
    • 若對方在明知不會撥款給您的情況下,仍誘使您簽發本票及授權書,意圖使您未來承擔本票債務,而對方卻不履行其應給付之義務,則對方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嫌。然而,詐欺罪的成立需要證明對方有「詐欺取財之故意」,這在實務上舉證較為困難,需要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對方從一開始就沒有履約的意圖。
  2. 重利罪:
    • 本票上約定的年息百分之十六,雖已達《民法》規定之最高法定利率,但單純此利率本身,尚不當然構成《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重利罪的成立,除了高額利息外,還需要對方有「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而為貸放之情形。目前您所提供的資訊,尚難直接判斷是否構成重利罪。

三、行政責任

本案應無涉及行政責任之情形。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情形。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證據: 請務必蒐集所有能證明您未收到款項的證據,例如銀行存摺明細、轉帳紀錄、對話紀錄(訊息、錄音等),以及任何與對方往來的書面資料。這些證據將是您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的關鍵。
  2. 拒絕支付違約金: 若您確實未收到款項,則對方要求支付違約金應屬無據。建議您委婉地向對方表明,因未收到款項,故無從產生違約責任,因此無法支付違約金。
  3. 要求返還或銷毀本票: 在您未收到款項的前提下,該本票應屬無效。您可以正式要求對方返還或當面銷毀該本票及授權書,並取得銷毀證明。
  4. 考慮發函存證: 若對方持續要求支付違約金或不願返還本票,您可以考慮透過律師發出存證信函,正式聲明您未收到款項,並要求對方返還本票,以保留未來訴訟上的權利。
  5. 預防性法律行動: 若對方未來持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例如聲請本票裁定),您可以在收到法院通知後,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以保障您的權益。
  6. 諮詢專業律師: 由於本票涉及法律專業,且可能影響您的財產權益,強烈建議您攜帶所有相關文件(本票影本、授權書影本、對話紀錄等)向專業律師進行面對面諮詢,以獲得更具體、針對性的法律建議。

肆、結論

關於您簽發本票但未收到款項之情形,您應有充分理由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並拒絕支付對方所要求之違約金。建議您積極蒐集證據,並可考慮透過協商、發函存證或提起訴訟等方式,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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