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 憑票於民國 115年6月9日條件擔任兌付或其指定人 新台幣 柒萬伍仟元整蓋手印 元整 票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此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及票據法第89 付款地:桃圆 發票人:有寫 身分證字號:有寫 地址:有寫蓋手印 發票人: 身分證字號: 地址: 發票日期: 民國115年6/13手印 本票格式是A式紙影印內容有如下 授權書發票人等共同簽發上 列本票交予___收執 茲授權___自行填載 到期日,如有多筆債務或單筆債務而其應清償日或利息實際未繳日有不同者,執票人得在該本票上填載最早之期日為該本票之到期日,以利行使票據權利。 但發票人應清償之利息仍按各筆債務往來約定之利率及應計日計算。 此致 立授權書人:有寫然後手印 身分證統一編號:有寫 地址址:有寫 中華115年6月13日有蓋手印 我沒拿到錢,他說要終止要給他違約金 乙方沒寫完整我跟他說要終止合約他說付違約金然後會銷毀本票
您簽發了一張金額為新台幣柒萬伍仟元的本票,並載明票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同時,您也簽署了一份授權書,授權執票人自行填載到期日。然而,您表示實際上並未收到任何款項。現在對方要求您支付一筆「違約金」才能終止合約並銷毀本票。
本案應無涉及行政責任之情形。
本案應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情形。
關於您簽發本票但未收到款項之情形,您應有充分理由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並拒絕支付對方所要求之違約金。建議您積極蒐集證據,並可考慮透過協商、發函存證或提起訴訟等方式,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