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 憑票於民國 115年6月9日條件擔任兌付或其指定人 新台幣 柒萬伍仟元整蓋手印 元整 票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此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及票據法第89 付款地:桃圆 發票人:有寫 身分證字號:有寫 地址:有寫蓋手印 發票人: 身分證字號: 地址: 發票日期: 民國115年6/13手印 本票格式是A式紙影印內容有如下 授權書發票人等共同簽發上 列本票交予___收執 茲授權___自行填載 到期日,如有多筆債務或單筆債務而其應清償日或利息實際未繳日有不同者,執票人得在該本票上填載最早之期日為該本票之到期日,以利行使票據權利。 但發票人應清償之利息仍按各筆債務往來約定之利率及應計日計算。 此致 立授權書人:有寫然後手印 身分證統一編號:有寫 地址址:有寫 中華115年6月13日有蓋手印 我沒拿到錢,他說要終止要給他違約金 乙方沒寫完整
您簽發了一張面額新台幣柒萬伍仟元整的本票,並載明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發票日期為民國115年6月13日。本票上載有您的身分證字號、地址及手印,並附有授權執票人填載到期日的條款。然而,您表示並未實際收到這筆款項,且對方提及若要終止需支付違約金,但相關文件(乙方)似乎不完整。
本票的性質與抗辯權:
授權填載到期日之效力:
違約金與基礎契約: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適用《票據法》及《民法》相關規定,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簽發本票但未實際取得款項之情形,您應得向直接執票人主張本票原因關係不存在之抗辯,進而拒絕付款。對方要求支付違約金亦應屬無據。建議您應主動以書面方式向對方表明立場,並在必要時採取法律行動,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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