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購機糾紛與本票簽署之法律風險分析

6/4我上桃園找顧問公司 我要分期買手機兩隻 iPhone 17pormex 然後帶我去把手機續約1399 但是我不知道顧問公司他用購機方案,顧問公司說神腦的這位小姐是他的窗口 辦完續約就走了 後來 說要送東遠 送21世紀 然後照會完跟顧問公司跟我說應該是過了沒什麼問題 讓我回家明天貸款播下來再跟我說他要送手機下來然後載我去坐高鐵在車上跟我收了7千元的包裝費 在這期間6/5、6、8日顧問公司有跟我要說要補間 要我的機車汽車行照讓我在上去一趟說要對保照會 6/9顧問公司說要先清掉信用卡1萬3千300,說怕分期公司會覺得我如果辦過分期下個月因為信用卡沒清會沒辦法過手機分期貸款,一開始我沒辦法,顧問公司他說看家人朋友有沒有辦法幫忙 後來我找家人借錢繞來繞去然後 他就帶我去監理站說要補辦行照排燈,沒補成功 顧問公司他說沒關係,叫我先去領錢清1萬3千,錢包拿300 共1萬3千3百元給現場給顧問公司地點在監理站的ATM前給顧問公司現金 他說會幫我用窗口繳費收據會給 然後在車上顧問公司他說會載我去一家當舖,顧問公司他說可以跟他們聊一聊,有資金需求也可以跟他們的借,然後我就說可是我沒有要借,顧問公司他就說沒關係你們聊一聊不借也沒關係,到當舖我就跟裡面的人員談話後來我就說我沒有要借當舖 我就跟顧問公司說我沒有借可以來載我了 然後帶我回他的店 昕煒通訊 在一樓沙發找到一位A金主說可以私下分期給我 讓我簽本票跟合約 為什麼簽本票7萬五千因為 他們查到我名下有跟當舖借4萬 他想讓我把現在的當舖轉移到他那邊然後買iPhone 17 共7萬五千元 跟我說就是不能跟第三方借錢或詢問不然就是違反合約會罰錢跟清本票這樣,跟我說我貸款都要簽本票 然後說金主6/ 12號會去找我撥款 就是清我現在的當舖然後顧問公司再把手機送來給我 回家後我問顧問公司為什麼時候收到收據顧問公司他一直都是跟我說晚點 6/10、11號我也陸續跟顧問公司他確認金錢,顧問公司他也沒有證面回答我,只跟我說會處理 我想一想為什麼本票7萬5 每個月繳1萬3千多 他說4萬是清原來現在的當舖 轉到A金主那邊是4萬利息每個月750元等於每個月利息3千 然後iPhone 17價格2萬9千元 在麼算都不可能一個月1萬3千元 然後也沒跟我說幾期繳完 跟我說當天實際撥款我在跟A金主談要怎麼還,然後我打給中華電信檢查合約才知道我是被用購機方案,重點當下幫我辦的心儀小姐沒跟我說我是購機方案,只有說是1399續約 我問網路律師他請我打給神腦的心儀詢問手機去哪裡 後來6/11我覺得不妥我跟A金主說我要改時間所以我們沒有見面他沒有他錢給我或匯款給我,我就把聯絡方式刪除了 6/12我打給神腦小姐心儀詢問手機去向,他說顧問公司說有跟我說,沒拿手機給我嗎? 我說顧問公司沒有跟我說也沒有拿手機給我,心儀小姐說他打電話跟顧問公司說讓他跟我說 我要掛掉神腦心儀小姐電話顧問公司就馬上打來顧問公司就傳訊息說:我這邊會對你提出訴訟了喔 您打去門市說你續約為什麼沒手機 我們是不是幫你清光你的小額欠費抵掉了 晚點我會請法律顧問去執行 你這樣就是擺明 要人家幫你清你的欠費 還要咬人 到時你在看誰來幫你處理訴訟 你有耀解釋你再連絡我 沒有我等等就請顧問去訴訟了 我跟顧問公司說要終止,顧問公司說可以讓我終止但要賠償金給他們,第一次跟我說五萬 第二次說跟公司商量說4萬 然後信用卡的錢我問顧問公司他說不會還給我,顧問公司他說直接從合約扣我還要給他2萬7,顧問公司他說不繳違約,顧問公司他要走法律程序這樣,然後我問律師就說叫我不要理顧問公司他們都不要回訊息,我現在不知道顧問公司他是在嚇我還是怎樣 本票 憑票於民國 115年6月9日條件擔任兌付或其指定人 新台幣 柒萬伍仟元整🫆 元整 票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此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及票據法第89 付款地:桃圆 發票人:王濒 身分證字號:ㄨ1234567 地址:更科鄂難例如123號🫆 發票人: 身分證字號: 地址: 發票日期: 民國115年6/13手印 本票格式是A式紙影印內容有如下 授權書發票人等共同簽發上 列本票交予___收執 茲授權___自行填載 到期日,如有多筆債務或單筆債務而其應清償日或利息實際未繳日有不同者,執票人得在該本票上填載最早之期日為該本票之到期日,以利行使票據權利。 但發票人應清償之利息仍按各筆債務往來約定之利率及應計日計算。 此致 立授權書人:王小姐🫆 身分證統一編號:ㄨ1234567 地址址:更科鄂難例如123號 中華115年6月13日有蓋手印 我沒拿到錢,他說要終止要給他違約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透過顧問公司辦理手機續約,原以為僅是門號續約,後經查證實為「購機方案」。過程中,您支付了7,000元「包裝費」及13,300元「清信用卡債」予顧問公司,但未收到收據,也未取得手機。顧問公司另介紹「A金主」予您,並在未實際撥款的情況下,要求您簽署一張金額為75,000元之本票及合約,聲稱其中包含清償您原有當舖債務及手機費用,且每月還款金額與利息計算方式存在疑慮。當您欲終止交易時,顧問公司要求支付高額違約金(4萬至5萬元),並威脅將對您提出訴訟。目前您尚未收到手機或任何款項,但顧問公司持續要求支付違約金。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契約詐欺或錯誤: 顧問公司在辦理手機續約時,若未明確告知您是「購機方案」,僅稱「1399續約」,可能導致您在不完全了解契約內容的情況下簽訂了購機合約。若顧問公司有刻意隱瞞或誤導之情形,您可能得依《民法》第92條主張受詐欺而撤銷意思表示。即使非詐欺,若您因誤解而簽約,亦可能依《民法》第88條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該電信購機契約。
  2. 不當得利: 您支付予顧問公司的7,000元「包裝費」及13,300元「清信用卡債」款項,若顧問公司未能證明其取得這些款項有合法原因,且您並未實際收到手機或相關服務,則顧問公司應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可能構成《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應將款項返還予您。
  3. 借貸契約與重利: 您與「A金主」簽署了75,000元的本票及合約,但您並未實際收到款項。顧問公司聲稱其中40,000元用於「清原當舖債務」,29,000元為手機價格,但總金額與每月還款金額及利息計算存在明顯不合理之處。若實際年利率超過《民法》第205條規定之週年百分之十六,超過部分之約定應屬無效。此外,若該借貸契約是在您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下簽訂,且顯失公平,您可能得依《民法》第74條主張撤銷或減輕給付。
  4. 本票效力: 您簽署了75,000元的本票,並授權執票人填載到期日。然而,您並未實際收到任何款項,亦未取得手機。在未有實際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情況下,該本票可能不具備對價關係。若顧問公司或A金主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您應在收到裁定後20日內,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
  5. 違約金爭議: 顧問公司要求您支付40,000元違約金,並聲稱13,300元已抵扣。然而,在您未收到手機,且整個交易過程存在諸多疑點的情況下,顧問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的合法性有待商榷。若顧問公司未能證明其有合法權利收取違約金,且該違約金金額顯不合理,您可能無需支付,或得依《民法》第252條請求法院酌減。

二、刑事責任

  1. 詐欺罪: 顧問公司可能透過隱瞞「購機方案」、收取不明費用(7,000元包裝費、13,300元清卡債)、以及誘導簽署不合理本票等行為,使您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簽署票據。若顧問公司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進而取得財物或不法利益的意圖,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或第339條之2之詐欺罪。
  2. 重利罪: 若「A金主」或顧問公司利用您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情形,貸與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本案中,40,000元借款每月750元利息,年利率高達22.5%,已超過民事約定利率上限,若加上其他不明費用及不合理的本票金額,可能符合重利罪的構成要件。

三、行政責任

  1. 消費者保護法: 顧問公司作為提供服務的業者,其行為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中關於資訊揭露、定型化契約公平性等規定。例如,未充分告知購機方案內容、收取不明費用、契約條款顯失公平等,您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主張權益。
  2. 公平交易法: 若顧問公司以不實或引人錯誤的方式招攬業務,或與電信業者、金主之間存在聯合行為,可能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中關於不實廣告、限制競爭等規定。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1. 電信管理法: 電信業者(中華電信)及其代理商(神腦)在辦理門號續約及購機方案時,應遵守《電信管理法》及其子法規中關於電信服務契約、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相關規定。若神腦小姐未充分告知購機方案,可能涉及電信業者或其代理商的行政疏失。

參、處理建議

  1. 暫勿支付任何款項或簽署文件: 在釐清法律關係前,請勿再支付顧問公司所要求的任何「違約金」或簽署任何新的文件,以免權益受損。
  2. 蒐集證據: 請您務必整理所有與顧問公司、神腦小姐、A金主之間的通訊紀錄(簡訊、LINE、通話錄音等),並保留所有簽署的文件影本(本票、合約、電信續約單等)。同時,整理支付款項(7,000元、13,300元)的時間、地點、方式及相關對話紀錄。確認電信合約的詳細內容,包括購機方案的實際金額、手機型號、綁約期限等。
  3. 向主管機關申訴: 您可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提出申訴,請求協調處理。若涉及電信服務契約爭議,亦可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申訴。若涉及不實廣告或不公平交易行為,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4. 發存證信函: 建議您可委託律師向顧問公司發送存證信函,要求其返還不當得利款項、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並終止不合理契約,同時明確告知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5. 考慮刑事報案: 若有證據顯示顧問公司涉及詐欺或重利等刑事犯罪,您可考慮向警察機關報案或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6. 本票裁定之應對: 若未來收到法院寄發的本票裁定,務必在20日內委託律師向法院提出抗告,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否則本票裁定確定後,對方可據此強制執行。
  7. 諮詢專業律師: 由於案件複雜,涉及多重法律關係,強烈建議您攜帶所有證據資料,盡速向專業律師進行面對面諮詢,以獲得更具體、針對性的法律建議,並協助您評估訴訟策略。

肆、結論

關於您與顧問公司之間的手機購機、借貸及本票簽署糾紛,可能涉及民事上的契約詐欺或錯誤、不當得利、重利、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問題,以及刑事上的詐欺罪、重利罪。顧問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的行為,在您未收到手機且交易過程存疑的情況下,其合法性應有疑義。

建議您應立即停止與顧問公司進行任何金錢往來,並妥善蒐集所有相關證據。同時,可考慮向消費者保護會、NCC等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並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若收到法院本票裁定,務必於時限內提出抗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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