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任房仲賣房,並告知扣除所有應該負擔的費用後,實拿多少錢,直到點交當天,突然有一筆高額稅費要我繳納,我認為實收就是最後實際拿到的金額,這筆稅費必須在我實拿金額前都該扣除了。 但房仲說我們當初的開價要實拿那個金額根本不可能。 想請問專業的律師們,這個部份有無屬於疏失問題呢?
您委託房仲出售房屋,並明確告知希望「實拿」特定金額,意指扣除所有應負擔費用後的實際所得。然而,在房屋點交當天,您卻被告知需繳納一筆高額稅費,導致實際所得低於您的預期。房仲則回應當初的開價要實拿該金額「根本不可能」。您因此質疑房仲是否有疏失。
您與房仲之間,通常成立民法上的「委任契約」。依據《民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即房仲)處理委任事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這表示房仲作為專業人士,應以一般專業房仲的標準,謹慎處理您的委託事項。
本案中,房仲的義務可能包含:
若房仲確實未盡上述告知或專業諮詢義務,導致您因信賴房仲而產生額外損失(例如:若您事先知情,可能會調整售價、重新評估交易條件或選擇不交易),則房仲之行為,應屬有疑義,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您或可依《民法》第227條或第544條規定,向房仲請求損害賠償。
此外,《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亦要求不動產經紀人員應誠實提供交易資訊。房仲若未充分揭露重要交易成本,亦可能違反相關行政法規。
就您所述情況,房仲之行為較偏向民事契約履行上的爭議,尚難直接認定有詐欺等刑事犯罪之故意。因此,本案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若房仲確實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關於誠實告知、提供不動產說明書等規定,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則該房仲或其所屬經紀業可能面臨行政罰鍰或其他行政處分。您可以向地方政府地政主管機關或不動產經紀業同業公會申訴。
本案主要適用《民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您委任房仲賣房,因稅費問題導致「實拿」金額與預期不符之爭議,房仲之行為可能涉及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告知義務,應屬有疑義。建議您先蒐集相關證據,並嘗試與房仲協商,若協商不成,可考慮向主管機關申訴或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