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未告知稅費爭議與服務疏失

我委任房仲賣房,並告知扣除所有應該負擔的費用後,實拿多少錢,直到點交當天,突然有一筆高額稅費要我繳納,我認為實收就是最後實際拿到的金額,這筆稅費必須在我實拿金額前都該扣除了。 但房仲說我們當初的開價要實拿那個金額根本不可能。 想請問專業的律師們,這個部份有無屬於疏失問題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委託房仲出售房屋,並明確告知希望「實拿」特定金額,意指扣除所有應負擔費用後的實際所得。然而,在房屋點交當天,您卻被告知需繳納一筆高額稅費,導致實際所得低於您的預期。房仲則回應當初的開價要實拿該金額「根本不可能」。您因此質疑房仲是否有疏失。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您與房仲之間,通常成立民法上的「委任契約」。依據《民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即房仲)處理委任事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這表示房仲作為專業人士,應以一般專業房仲的標準,謹慎處理您的委託事項。

本案中,房仲的義務可能包含:

  1. 告知義務:房仲應就房屋交易過程中可能產生之重要費用(例如:土地增值稅、財產交易所得稅等),向委任人(您)清楚說明,尤其當您已明確表達「實拿」金額的期望時,房仲更有義務評估並告知該「實拿」金額是否合理可行,以及可能影響該金額的各項費用。
  2. 專業諮詢義務:房仲作為不動產經紀業者,對於相關稅費應有專業知識。若房仲明知或可得而知您所期望的「實拿」金額,在扣除相關稅費後將無法達成,卻未及時告知或提供正確資訊,可能即屬違反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若房仲確實未盡上述告知或專業諮詢義務,導致您因信賴房仲而產生額外損失(例如:若您事先知情,可能會調整售價、重新評估交易條件或選擇不交易),則房仲之行為,應屬有疑義,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您或可依《民法》第227條或第544條規定,向房仲請求損害賠償。

此外,《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亦要求不動產經紀人員應誠實提供交易資訊。房仲若未充分揭露重要交易成本,亦可能違反相關行政法規。

二、刑事責任

就您所述情況,房仲之行為較偏向民事契約履行上的爭議,尚難直接認定有詐欺等刑事犯罪之故意。因此,本案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若房仲確實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關於誠實告知、提供不動產說明書等規定,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則該房仲或其所屬經紀業可能面臨行政罰鍰或其他行政處分。您可以向地方政府地政主管機關或不動產經紀業同業公會申訴。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適用《民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證據:請您整理與房仲之間的所有溝通紀錄(例如:LINE對話、簡訊、電子郵件、委託銷售契約書等),特別是您告知「實拿」金額的內容,以及房仲對此的回應。若有「不動產說明書」或其他書面文件,也請一併檢視其中是否有關於稅費的說明。
  2. 與房仲協商:您可以再次與房仲或其所屬的經紀公司進行溝通,明確指出您認為其未盡告知義務之處,並提出您的訴求。建議以書面方式進行,留下紀錄。
  3. 向主管機關申訴:若協商無果,您可以考慮向地方政府地政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單位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調解。
  4. 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若爭議金額較高或協商困難,建議您攜帶所有相關資料,諮詢專業律師,由律師協助評估您的權益受損程度,並判斷是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肆、結論

關於您委任房仲賣房,因稅費問題導致「實拿」金額與預期不符之爭議,房仲之行為可能涉及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告知義務,應屬有疑義。建議您先蒐集相關證據,並嘗試與房仲協商,若協商不成,可考慮向主管機關申訴或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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